成立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申请书是一种表达愿望、请求的书面材料。随着申请书的不断普及,我们有时需要撰写一些申请书递交给上级,申请书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怎么写申请书,把重点总结出来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例模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书(257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篇1
幼儿园名称:清华少儿外语双语幼儿园
幼儿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建立时间:我园建于20xx年3月1日,
建立地点:园址位于伊通中心大街,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现有房屋15间,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除正规的教室外,还有标准化的教师办公室、厨房、休息室,院内场地较大,儿童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班型设置:现设有学前、大、中、小班12个班,
教师员工:幼儿教师10名,保育员1名,保健员1名,
社会影响:完全达到上级规定的各方面要求。在县、市教体局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关怀下,经过我园全体教职员工的辛勤努力,我园各方面的工作均取得了优异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儿童家长的一致好评。
办学目标:
清华少儿外语双语幼儿园以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机能协调发展为已任,认真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逐步发展幼儿园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流的基本能力,促进幼儿对环境的认识,培养孩子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的良好习惯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由于培养目标正确,与现在幼儿身心发展相适应,我园培养出的幼儿在德、智、美、体、劳等方面均得到了家长及小学教师的认可,我园的生源及规模不断壮大。
坚持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团结、奉献、求实、创新,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把幼儿园办成孩子温馨的家、家长放心、有特色上等级的良好幼儿园。师资质量保证。教师持证上岗。精心育苗、无私奉献。
以教代会为载体,以社区为依托,注重人文与生态关怀,办特色教育,创教育品牌,迎来璀璨阳光。
办园条件:
资金保障:
1.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办园启动资金最低不少于25万元。
2.建设具有时代气息,与教育相适应的人文环境是我园强化奠定的物质基础。
申请人:
年月日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篇2
一、 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是经XXX县教体局批准成立的的一所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位于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幼儿园年建成并招生,幼儿园占地面:XXX㎡,目前投资XX万元,房屋建筑物使用情况,幼儿园教职工人数。
二、正常办园支出情况
1、土地使用情况:租赁费XX元/年;
2、教学设施:X万元,包括办公桌、办公椅、学生凳子、学生课桌、书等。
3、设施设备:X万元,包括空调、电扇、锅炉等。
4、工资费用:XX万元,包括行政管理、教师、后勤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补贴、福利等。
5、公务费和业务费:XX万元,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6、水费:X元 电费:X万元 7、修缮费:X元
xx年xx月xx日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篇3
市民办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分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南关区民办XXX幼儿园。
本人申请,在XX开设幼儿园,现有住房150平,房屋宽敞明亮,坚固安全,自然光充足,通风良好。室内铺设地板,有两个安全出口,儿童在园时不影响邻居休息。小区周围环境优美,无传染源,无安全隐患。
户外有安全,平整,清洁的活动场地,有符合卫生标准,促进儿童生长发育的运动器械,设施安全。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所聘保教人员均专科毕业,从事多年幼教工作。园内设有分班活动室,寝室,厨房,儿童厕所,流水洗手设施等。配备符合儿童生理特点的桌,椅,床,饮水机等,还配备了开展教育活动所需的电子琴,录音机,DVD,电视,黑板,玩具,图书,另备有电冰箱,消毒柜,保健资料柜,体温计和消毒用品等。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电话XXX
年 月 日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篇4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事宜,经双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基本情况
甲方陈述: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位于省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编号:,为甲方全额出资设立,依法享有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享有全部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
2.1为甲方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100%的所有者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完全收购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现有全部资产,包括现有设施、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针剂疫苗、家具、电脑等(详见附件《盘点确认清单》)及转让交割后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的归属权。
2.2双方约定:
(1)年月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2)年月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3)年月日(含当日)前的公卫拨款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披露与核实
3.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内向乙方披露并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以下信息资料(查档或复印件),以供乙方核实:
(1)文书证照及档案资料,包括:设立批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验资报告及档案(查档件)。
(2)原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产权证明及租金、押金、相关费用支付凭据,水、电、气、通讯网络业务凭据及费用单据,医疗废弃物处理合同及费用单据。
(3)员工名册及员工职业资格证书、履历资料。
(4)未完结的采购、销售业务资料。
(5)。
3.2乙方接收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第四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全部转让价格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价格已包含:
(1)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即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
(2)场地使用权(承租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使用权)、资产、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家具电脑等;
(3)站内全部药品、针剂、疫苗等;
(4)其它一切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经营有关的实物、权益等。
甲方确认:以上“转让价格”已经完全涵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费用。
第五条乙方款项支付
5.1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对甲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及其他可能有的证照先行审验通过,支付转让价格的%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甲方办理取得该站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支付转让价格的%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4)支付转让价格的%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5.2其他费用的结算支付
(1)年月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由甲方自行提取。
(2)因医保刷卡和公卫拨款为预拨款项,年终划拨机关将根据考核进行多退少补结算。为双方公平划分应得款项,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年月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于社保、卫生机构拨付至社区卫生服务站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80%,预留20%。待考核机关确认年度最终拨款金额后按照实际所得甲方与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取得按照年度最终拨款÷365×天计算的款项)。
5.3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应当支付于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为:
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如甲方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注销该帐户等,导致乙方无法将款项汇入该帐户,所导致的一起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甲方希望变更该帐户,甲方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收款帐户的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款确认文件。
第六条移交准备
移交前甲方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乙方进行协助:
(1)做好员工解释疏导工作,配合乙方做好移交后的人事、用工安排。
(2)与经营场地出租人协商办理更换承租人为,并签订《承租人变更协议书》。
(3)清除许可经范围外的自营业务、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等存在违规风险的经营事项,完成当年度证照年检、校验、备案并承担产生的费用,对已发生的债务及法律责任予以清除。
(4)如有欠费则结清经营场地租金、押金、水、电、煤气、物管、网络等费用。
第七条移交与验收
7.1移交WWw.swy7.com
(1)甲方于年月日将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印章证照(包括:)及对公银行账户、U盾、水、电、气、网络、物管合同、单据移交乙方。
(2)甲方于年月日将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经营场所(含设施、设备)移交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原名称、门头、标识形象等由乙方接管)。
(3)甲方于年月日将其余以下物品移交乙方,移交前甲方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对医疗设备移交的,甲方应当将医疗设备的采购时的采购合同、出售方经营资质、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证以及设备的保养、维修、校验等记录一并向乙方提交。
7.2验收
移交事宜办理同时,乙方对甲方移交标的进行验收,双方共同制作交接确认文件。
第八条变更登记
登记变更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1)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甲方应当签署一份长期有效授权乙方指定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授权文件,且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甲方出面的甲方有义务及时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该授权自动作废。
(2)配合乙方修改相应的章程,在章程修改前,甲方授权乙方指定人员行使章程中甲方所有的权利。
(3)根据国家政策、登记机关受理要求,办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变更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文件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确保顺利变更。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由承担。
第九条甲方瑕疵担保
9.1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享有全部的举办者(出资)权益,且无任何瑕疵或存在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瑕疵、质押、抵押、担保、保证及其他造成权利不完整的事由。
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时至移交结束期间,除日常经营业务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不以任何形式同第三人设立债权债权关系,不以任何形式进行保证、担保。
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9.2承诺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移交前原因产生(包括延伸至接收后)的一切纠纷(包括:医疗、劳动、经济纠纷等,表现形式为诉讼、仲裁、协商、人民调解等均不论)及其他法律责任(包括:所欠债务及税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完全由甲方承担。如致使乙方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移交后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3甲方向乙方充分、全面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有相关数据及文件、资料,并保证披露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出现虚假、失实情况,自愿赔偿造成的乙方损失。
9.4…
第十条保密
本协议乙方收购受让事宜为:不为公众知悉且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乙方重大经营信息,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必须对乙方收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的价格、付款方式以及本合同内容保密,除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调取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1.1一般性违约
(1)甲方违反第七条第1项约定,逾期移交超过15日的自第16日起应当按照每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移交物存在瑕疵甲方应照价赔偿。
(2)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超过15日的自第16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项或其他违约事项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根本性违约
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因违约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事项无法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不低于¥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的违约金,如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的守约方仍有权进一步进行追索。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12.1乙方接收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后承诺在尊重现有员工就业选择权的前提下,优先录用现有员工并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办理合法用工手续。
12.2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双方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系方式:
(1)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2)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事项,应当按以上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联系方式所作通知仍为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附则
15.1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未约定但需处理的事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办理。
15.2发生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依法对双方交易进行调整。
15.3本协议一式份,经双方签署及生效执行,各执份为据。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经办人(签名):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篇5
xxx教育局:
1、阐述拟成立该幼儿园园的必要作用及理由;明确由哪些举办者或个人发起成立。
2、成立幼儿园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成立幼儿园园的筹备情况(包括拟任该幼儿园园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渠道;章程草案情况等)。
4、成立幼儿园园的招生区域及对象。
5、成立幼儿园园的场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教学玩具等情况(指校园面积XX平方米,设备仪器XX台、XX个、XX辆、XX条,图书资料XX册、XX份,材料名称等)。
6、拟成立幼儿园园法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办园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制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幼儿园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民办幼儿园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园的,应当签订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鼓励捐资办园。
3、民办幼儿园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园举办者的出资。
4、设立民办幼儿园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园,办学出资额的确定:核定生均年学费数额,确定计划招生数,两者相乘的总额即为办学必备的开办资金。
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6、民办幼儿园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园。
(三)民办幼儿园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幼儿园园的名称、地址:民办幼儿园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幼儿园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幼儿园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申办的幼儿园园根据其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必须具备相应的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
园舍、场地要求: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办公用房。
民办幼儿园园教学场所及设施的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幼儿园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租赁、借用园舍的,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园应当设立幼儿园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幼儿园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决策机构须确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民办幼儿园园决策机构须聘任专职园长一名。
3、民办幼儿园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幼儿园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幼儿园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6)幼儿园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
1、应配备专职园长一名,任职条件是:
政治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园正常工作。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园长负责幼儿园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教职员工条件
民办幼儿园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幼儿园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幼儿园园聘任专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用兼职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需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办幼儿园园聘任的财务人员应有执业资格上岗证。
民办幼儿园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提交的材料(使用A4型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须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民办幼儿园园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提交各方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联合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筹设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幼儿园园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幼儿园园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幼儿园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
②园舍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园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园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举办民办幼儿园园,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空气质量检测、治安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园舍方与民办幼儿园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7页)
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篇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定义上看,民非单位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非营利性,这也是其区别于企业、公司等营利组织的本质特征。
如何理解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民非单位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并非为了营利。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其根据自身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是维持并扩大其服务必不可少的资金。对非营利性的正确理解还应包括能够理解民非单位可以从事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根本不在是否营利,而在营利如何分配。民非单位的盈余资金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后财产不得私分。
我们目前登记的所有民非单位都制定了与《暂行条例》规定相一致的章程,并在章程中突出强调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单位终止后资产处理程序,也即明确界定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但大多民非单位的章程只留于形式,并未真正理解其中非营利性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民非单位只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一些民非单位打着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帐目不透明,财务支出不合理;在成员中分配资金,私分或挪用固定资产;从事宗旨以外的活动等等。这些民非单位假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举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引起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的增长,甚至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我们目前对民非单位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年度检查和平时的行政监督。《暂行条例》中规定,年检的内容包括①遵纪守法情况;②照章(程)办事情况;③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④财务管理情况;⑤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也包括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财务制度;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等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保证民非单位非营利性的性质上,用法律从宏观的角度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还缺乏明显针对非营利性的有效制度和具体标准,具体工作很难于操作。这一问题已成为规范我国民非单位发展过程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民非单位的管理领域急需建立起科学性与可行性兼顾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
在国外,很多民非单位比较发达的国家相应的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包括健全的评估制度和详细的评估标准。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探讨一下我们在建立非营利性评估机制中的几个要点。
(一)建立中国非营利性评估制度的几点想法
1、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但政府对民非单位的监督与评估决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强化。即使象美国这样政府很斜的国家,仍要依靠国税局这样的强势部门来落实对民非单位的监督职能。在我国,民政部门是政府对民非单位登记管理的执行机关。但目前民政部门还是个相对弱势部门,要树立政府对民非单位评估的权威性,必须赋予民政部门更大的职权,加强民政执法力度。但在评估的内容和方式上必须变革,使得既不会管死守法的民非单位,又能较好的促进其整体向前发展。
2、我们的民非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双重管理,在管理范围上是无一遗漏,在管理内容上更是面面俱到,表面上看这种管理方式非常完善,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美国国税局每年通过抽查和重点审计的办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不妨效仿一下,将我们以往的全面监察,改为随机抽查和对重点的单位重点审查。这样一来可以令民非单位防不胜防,二来可以从精力上保证重点对象重点检查。同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经劝告仍不悔改者必须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
3、建立民非单位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借助公众的力量来对民非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估,即以一定的方式强行规定民非单位公开财务信息,所有公民只要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从任意一家民非单位得到年度报告和财务信息。外国的实践经验证明这种方式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公民参与其中,效果非常好。比方说有A、B两家诊所,A是营利性的,B是非营利性的(可以享受税收等诸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B诊所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势必造成A诊所的不平衡,从而产生了监督的动力。再如,同是两家民非单位,一家遵纪守法,一家违法乱纪,这也必将调动起同行互相监督的积极性。再放眼全社会,民非单位提供的是社会服务,其服务受全社会公民的关注,从而形成了以全社会公民为监督主体的强大监督力量。
4、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美国对非营利性评估制度的一条有效经验是充分发挥媒体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尤其是互联网的作用尤为突出。而在中国,媒体在这方面的报道多是报喜不报忧。这也许是政府扶持民非单位发展的结果,但长此下去,显然不利于民非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中国非营利性评估标准的几点想法
1、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民非单位的产权并不属于其负责人,而应属于社会大众,因此需要用机制来确保民非单位的执行管理人员不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将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即由执行者实施决策者的决议。建立由独立的自愿人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减少直接或间接受薪的董(理)事,通常不超过有投票权的董(理)事的五分之一,从而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2、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根据国际惯例,民非单位每年至少有50%--60%的经费支出要用于项目开支。以民办教育机构为例,它每年用于教育事业上的开支最少要达到全年总支出的50%,否则则有营利性之嫌。当然维持一个单位的正常运作,行政性开支又是不可避免的,这里关键是强调一个比例,这一比例应在50%左右。不过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的民非单位的行政性支出比例也应有所不同,例如规模大的民非单位用于行政开支的比例应较规模小的低一些。
3、经营收入的比例。如果一个单位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市场销售的收入,它就是营利组织;如果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则是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应来自于其提供服务的成本。但并不能彻底否定民非单位从事营利活动,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有利于其发展,关键看营利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的标准,这一比例不应超过50%。另外,一定要从制度上保证营利收入用途上的透明,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通过一定程序都可以得到其营利收入的使用情况。
4、经营范围必须与其宗旨和使命相一致。民非单位不应是为了经营而经营,也不应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经营,它只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宗旨与使命而经营。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经营活动都必须与宗旨和使命相适应。
5、盈余资金不得分红,固定资产不得私分或转移。这看上去似乎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符,但既是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就必须遵守这一规定。从国外的经验看,这一规定并未打击民间举办民非单位的积极性,反而提高了民非单位的社会声誉,极好的促进了其发展。在我国,可根据社会工资水平制定民非单位受薪人员的工资标准,通过从政策上适当提高工资水平来调动举办者的积极性,同时吸引人才加入其中。但民非单位中的所有受薪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志愿者的补贴费用等一定要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