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在如今社会高速转型的当下,几乎各种请求式的事项都会需要使用到申请书,申请书是增加上下级之间的感情,引起相互重视的一种方法,写好申请书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重新鉴定申请书7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动动手指请收藏一下!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委托的'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编号:闽司鉴字第号司法意见书,申请对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所委托事项重新鉴定,鉴定如下:1、2、3、闽号小型轿车的车辆安全情况; 闽号小型轿车与申请人接触方式; 事故发生时,闽号小型轿车的运动状态。
事实和理由
一、对闽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使速度约为48Km/h是错误的;
1、鉴定所仅根据检验所见的四个是不足的,应加上申请人上述提出的1、2、3才是完整的。
二、应对闽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瞬时速度进行计算,而不是行使速度;
三、只有正确的鉴定结论才可以对事故的认定提供依据,鉴于鉴定结论错误,必须重新鉴定。
综上,申请人的受伤如此严重,与驾驶人的瞬间车速有关,但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与事实存在矛盾。申请人认为,鉴定所对车辆的车辆的安全状况、与申请人瞬间接触方式的身体部位和申请人的受伤情况未作个全面了解,而是根据检验所见四个方面作出鉴定,申请人认为是不科学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特申请重新鉴定,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交警大队
申请人:
****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地:······。负责人:·····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2015)城民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的车辆损失评估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诉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原告对其车损在山西恒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评估车损为50440元。申请人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评估结论,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法定权利。同时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应当通知保险人,与保险共同选定评估机构。
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没有会同保险公司为车辆定损,单方委托鉴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营业用汽车损失险条款第24条明确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依照保险公司查勘、理赔流程。事故发生后,车辆修复定损前,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车辆所在地点、何时进行修复定损。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配合下完成车辆定损,确定车损数额,本案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私下对车辆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不认可,请求重新鉴定。
三、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车损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该评估结论没有具体的评估项目,没有损失明细。该结论缺少客观性、真实性。
该事务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表明,其经营范围是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财务咨询。而非物损鉴定。因此,其没有鉴定无损的资质,该评估结论依法应当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条与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支公司
2015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
被鉴定人:xx,出生于20xx年x月x日,住址:xx;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xx劳动鉴定委员会寄送的xx《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申请再次鉴定。理由如下:
1、xx
2、xx
3、xx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xx《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申请,盼依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申请事项:作为______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____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___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__)___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__)___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6
申 请 人:####公司
被申请人:陈##
请求事项:依法对被申请人陈##2009年9月18日道路交通事故
所致伤情重新鉴定。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提交法院的##司鉴(2009)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天顺司法鉴定所在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且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请诉讼的情况下接受鉴定委托违法。
二、##司鉴(2009)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评定10级伤残条款引用错误,应是
4.10.2.J;
2、左颧弓骨折一般不足以导致下颌关节受限,结论比较牵强。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26条、28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
##公司 年8月26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