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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读后感

发表时间:2024-02-19

规章制度一般是指公司或企业内部的规定和制度,其大部分内容与员工权益息息相关。这些规章制度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然而,规章制度的制定常常会给员工带来很多烦恼。现在,我非常荣幸地向您呈现这份“管理条例读后感”,这是我用心制作而成的,希望您会喜欢。我相信这些软件可以帮助您提高生产力!

管理条例读后感(篇1)

通过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文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学习,使我更加透彻的了解了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勘察单位对其出具的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并对其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必要时施工现场要派驻设计代表。

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派人进场,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资质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施工人员资质,不得擅自更换。对材料、配件、设备和砼的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进行督察,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对于不合格的予以禁止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或者监理的见证下取样封存。

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避免产生风险**

员**。对不合格的工序,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禁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监理单位不得恶意串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施工项目材料、附件、设备不得签字确认为合格,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本文件,我们知到外墙保温、门窗、地下室周边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商品房在杂技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建设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保修。质检机构可以随时抽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好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重要部位的质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对质量存在问题的予以查封、扣押。

管理条例读后感(篇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双贯会观后感

此次医疗器械监督监理条例双贯会于7.4日下午举行,我很荣幸参加了这次培训,非常感谢我们部门经理和公司其他领导们给我这次机会,让我有机会学习提高自己,为公司更加美好的未来奉献绵薄之力。

通过此次培训我对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2014版《条例》修订过程中,总体思路把握三大点:一是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确定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具体制度,突出管理的科学性。二是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管放结合、宽严有别,给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压”,给低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松绑”,促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遵循推进**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适当减少事前许可,重点加强过程监督和日常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2014版《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旧版《条例》作了补充、完善。

一是分类管理。明确分类原则,强调动态调整,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完善分类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高风险产品。

一。按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将医疗器械分为

一、二、三类。

2。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为产品记录管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继续实施产品登记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变更为记录管理,并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继续实行审批管理。

三。放开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改为备案管理,继续实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

二是适当减少事前许可。结合此前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原条例规定的16项行政许可减为9项。

三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责任,在经营使用环节建立进货检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增加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2014版《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直接操作者,也是确保用械安全的关键。

四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规范换届登记、抽查等监管行为。增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注册医疗器械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三项制度,完善管理制度,丰富监管手段。

五是完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增强可操作性;调整处罚范围,增加处罚种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规定最高货值金额20倍罚款,5年内不受理有关责任人和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许可证等处罚。

培训完后,收获颇多,表面上看新版《条例》是“松绑”,实则是加大了监管力度。**要转变职能,着力加强过程监督和日常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各大公司可以放开手脚发展,但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出产品问题,处罚力度将是微小型企业难以承受的,这个过程中必将有一些罔顾《条例》的企业从市面上消失,并导致一些正视产品质量的企业越做越大。

管理条例读后感(篇3)

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一边2012年3月1日新颁布的《江苏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其中,我对第二章第十二条记忆犹新。

第十二条中指出:“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汉语拼音、汉字读写、数字书写操作和外语识别、阅读拼写等培训。”

3至6岁的幼儿是感官、形象视觉、**才能、语言、想象力以及道德培养的关键期,因此幼儿园的责任旨在培养幼儿各方面的能力,激发幼儿对事物的兴趣以及探索欲望。这些内容也是为了让孩子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学会在生活中转变。如果只是一味的让孩子学习小学中的内容,以各种作业书面的形式呈现,长此以往就会将孩子的兴趣磨灭,让孩子产生厌学的心里。

俗话说得好:“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换做任何人做一件感兴趣的事情的时候会非常的投入,往往会事半功倍,而做一件毫无兴趣的事情时是多么的痛苦。

而且3到6岁的孩子思维能力处于形象思维,抽象思维才刚刚萌发,并不稳定,就要让他们死记硬背一些完全不能理解的文字,是多么的不适合。同样,让他们小肌肉发育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练习写字那么精细的动作,反而会造成他们写出来的字很丑,而且会很难纠正过来,只有从大动作大肌肉练习到精细动作小肌肉练习这种循序渐进的改变中,才能让他们在以后学习写字的时候更加的细致。三到六岁是最宝贵的童年,如果用这三年让孩子像机器一样运转,多浪费!

不是孩子们学不到一些数字,而是他们应该用正确的方法。游戏是孩子的天性,作为幼儿园老师就应该思考如何让孩子在游戏中习得知识,习得技能,如何让教学活动变得更加有趣味性和多样性。比如认识数字,运用生动形象的**以及儿歌让幼儿学习,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环节一起玩玩数字儿歌等等,都是一种游戏形式的学习,也是一种习得。

综上所述,防止小学化的倾向,不是要停止所有的单词和数字的学习,而是要学会选择一种好玩的方式供孩子们学习。

管理条例读后感(篇4)

0808010100 传播二班吴镒

[摘要]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出版物表达和传播意见和思想的自由。《出版管理条例》作为国家制定实行的行政法规,有效地对国家出版事业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控制,使公民真正享有国家赋予的出版自由,并且打击任何非法干涉公民出版自由的行为,打击任何借出版自由之名非法印刷发行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出版立法对于出版市场仍不完善的当今依然十分紧迫,我们渴望**考虑当今国家现实状况,早日将《出版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推向立法章程。

[关键词]免费出版准入审批管理规定

出版自由,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作为国家推行民主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标志,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享有通过报刊、书籍等出版物表达意见和见解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文化出版事业的发展,而之后的一段时间,出版自由再次成为出版界人士关心讨论的问题。

至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实行真正的出版自由。公民的权利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这些都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应考虑的内容。

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凝结了法律专家们13年的心血,是对建国50多年以来出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如今的《条例》经历了2001年和2011年两次修改,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根据市场环境和出版业发展的最新情况调整法律条文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部分,适应近年来新闻出版业施行改革开放的要求。

从《出版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国家以法律方式规定了出版自由的含义和使用范围,保障公民表达其意见思想的权利。

1:第23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说明了出版自由的表现形式,并明确强调出版自由是同时建立在公民对民主政治和文化事业的参与之上的,反过来也有利于公民参与政治和文化事业。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的出版自由是无产阶级的自由,属于群众。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2: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应当予以保障”。

在法规方面,有效地促进了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中国出版法规经过几代法律专家的探索,终于进入以宪法为基准的中国法律法规大集体中,并对公民参与出版事业,表达言论意见实现有效的保障。**有关出版部门要营造良好有序的出版环境,为出版业提供一定的便利。

同时,第五条对破坏、干预和防止出版的个人行为进行了约束和打击,有利于防止非法干预出版业。

3:在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第5条明文说明:“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第25条限制了不允许采用的出版物的范围和内容。正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一样,每个公民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出版自由不是无限的绝对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在出版准入方面,**部门严格控制允许通过的出版物范围。对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宣传淫秽、迷信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将毫不留情给予没收销毁,相关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依法保护出版自由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其过度滥用。

二:出版准入、审批制度与《出版管理条例》

正如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自由一样。《出版管理条例》从社会主义制度出版事业的指导方针出发,从出版准入和内容审批两大方面对出版事业进行了限制和规范,要求出版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推动国家出版以至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出版准入与《出版管理条例》

在中国,新闻出版业准入是指党和**允许某些经济要素通过一定渠道,按照一定的条件进入本国新闻出版市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开放自由、公平竞争是各行业都提倡的基本原则,而新闻出版业作为党的宣传喉舌,作为引导党和国家实践活动的思想阵地,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发展未来。因此,其市场准入和内容审批制度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和规范。

只有经**出版部门审核符合一定条件,并取得出版许可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才能够进行新闻出版事业的一切业务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1.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作为上级部门,对出版单位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和领导权力和义务。“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2.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这在很大程度上区分了正规出版单位和非法牟利的小作坊式团伙组织。维护出版业的合法性、秩序和组织;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要求出版单位在内部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成员,以及拥有一套强有力的规范制度。

《出版管理条例》通过对出版准入进行严格有效的规定,使出版单位的设立数量和质量符合当今国家出版行业格局的规划运行,有利于出版方针的有效推广和实施,即出版事业确保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同时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维护****和政治稳定,不断提高新闻出版内容的内容质量。

(二)出版审批与《出版管理条例》

正如“自由和权力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出版自由也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闻出版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和**导向,维护最广大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党和国家通过审批和规定可供出版的产品内容,保障出版事业的正常运行,保护公共利益,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和26条明确规定了出版物禁载的所有内容。例如“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这些无不与《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规定是衔接的。《条例》所列举的禁止出版内容无不存在着妨碍社会正常秩序、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危害,国家制定出版法律,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维持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保证公民的正常生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作上,也将此法律条文作为判断出版物内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经过严格审核筛选,保证推向市场的出版物产品符合规定标准。

同时,《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按照出版事业主体对象的不同,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违反出版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范围的圈定和处罚限度的规定。然而,我们可以从处罚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没有权利对违法者进行正规的刑罚,只能通过查封扣押的方式对他们进行警告和行为限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今出版法规的不足,使不良出版商有机会钻法律漏洞,造成不规范操作、违法竞争、侵权盗版等行为屡禁不止。

随着互联网出版行业的盛行,面对出版产业新的局势和出现的新的问题,**应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大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将出版法规制定为国家基本法律推向立法日程,加强出版执法队伍的建设,做到有力打击非法行为,营造良好出版环境。

出版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合法表达意志和意见的基本内容,有理由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在有力保护公民享受出版自由所带来的生活便捷和思想解放的同时,也应积极行使其出版事业主管机关主体的作用,从中国当今的国情实际出发,从出版准入和出版审批两个方面严格规范出版市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且应加强立法执法两方面工作,早日将《出版法》制定,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发挥其应有效用。这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

而2011年新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面对互联网多**出版的迅速发展,面对出版格局不断变动的今天,也在出版业不断发展的今天,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以严格规范出版市场、努力发展文化事业实现公民拥有出版自由的明天。

管理条例读后感(篇5)

近几年,交通事件的接连发生,使不少父母的心中隐隐担忧,那些小小生命牵动了多少人的心,都说孩子是含苞待放的花蕾,是未来希望的承载,孩子是弱小的,还是让我们多给孩子一些关爱吧,所以保护下一代,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狠抓校车安全管理。 国务院通过新《校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因此,在全体工作人员就安全思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还与孩子的家长进行了交流,严格遵守了我园校车换乘制度。

一。全体师生严格遵守接送儿童制度,各班教师做好接送儿童安全工作。

2、接送幼儿时除要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外,也要观察幼儿身上有无携带危害健康安全物品,及时交还于家长。

3、接送跟车的教师,如果幼儿的家长有事,更换接送人时,教师一定要和家长时刻保持联系,确定无误才可以把幼儿交给接送人。

四。提醒家长不要乘坐无证、无证车辆送孩子上下学。

通过本研究,不仅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而且保证了学生的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读后感(篇6)

安全是幼儿园管理的头等大事,也是幼儿园生存的命脉,校车安全责任更是重大,近几年,全国各地接二连三的发生校车事故,造成未成年孩子无辜**,叫人惨不忍睹,痛不欲生,所以保护下一代,呵护孩子健康成长必须狠抓校车安全管理,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校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通过对新《校车管理条例》的学习,从**到地方都引起了高度重视,,让《条例》落到实处,一方面尽量让孩子就近入园,另一方面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不超载,不超速,发放《致幼儿家长趁车安全一封信》等,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司机的管理和学习,对校车司机的驾龄,驾驶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后方可上岗,对说有校车都涂上醒目的黄色,行驶的校车放置校车标识牌,并开启标志灯,遇到阻车校车可以优先通行,并且运载学生的校车可以停在公交道上。国家在制度上制订了有关规定,同时给予校车特权。这些都表明我们需要保护弱小的生命,也是文明的一种表现。作为我们每个人,我们需要真诚地付出,把每个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来保护他们。

要做好校车项目,**是否需要投入一些资金?让那些乡村的孩子不用出昂贵的坐车费,让家长出一部分,**扶持一部分,社会将不是更和谐?作为一名民办幼儿园园长、一名母亲,衷心希望今后不再发生校车事故,不再伤害任何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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