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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集锦14篇

发表时间:2024-03-07

俗话说,只有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为了让下次工作更好的完成。往往需要写报告,报告的结语部分是对通篇内容的总结升华,要用尽可能简短的语句概括报告的结论,可能正在考虑如何才能写好报告呢?根据您提出的需求我为您搜集了以下内容:“财产报告”,我们骄傲地欢迎您来到我们网站上阅读我们的内容!

财产报告【篇1】

离婚财产分割评析

李红钊1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13)

内容摘要:近几年我国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夫妻采用协议方式约定双方财产归属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其约定;而关于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约定与另一方共有或者由另一方单独拥有,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其有效要件。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中如果有一方反悔的,该协议没有生效。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形。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活节奏不断不加快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由此而导致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无疑成为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如何处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对方具备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某男肖某与某女田某为研究生同学,肖某温文尔雅又刻苦上进,在两人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与田某相比有很大的差距,面对田某的多次追求始终不肯答应。田某为了获得肖某的爱情,承诺婚后把父母赠与自己的两套房产与肖某共有。田某的父母看到肖某彬彬有礼,对自己的女儿也疼爱有加,也同意了女儿对该房产分割的请求。毕业后田某经过考试如愿以偿当上了国家公务员,肖某则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肖某博士毕业后被一家著名外企录用,2006年2月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规定田某的两套房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并决定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田某便把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双方的名下,后因为肖某工作很忙,另外一套房产过户的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来。2007年7月,为了田某上班方便,他们又在田某单位附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肖某的薪金比较高,再加之田某父母赠与双方一部分资金,住房贷款在三年后还清。婚后购买的房产由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其余的两套用来出租。

两人结婚后,由于肖某工作积极努力被领导赏识,两年后很快被聘用为部门经理,经常被派往国内外处理各种事务,出差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不出差时加班则成为家常便饭,几乎没有正点回过家。而田某则渴望娴静的生活,更希望两人能够平常多呆在一起。工作型的肖某与生活型的田某越来越不能调和,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由于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田某将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并主张与肖某结婚前的两套房产及出租的收入归自己所有。

(二)不同意见

对于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其出资及所还贷款绝大部分为夫妻的共同双方收入,虽然女方父母也赠与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前还贷,但该房产已经在肖某和田某的名下,其赠与应当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异议。而另外两套房产及租金的收益如何分配,1李红钊(1969-),北京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

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出租的收入也应当作为的共同收入。理由是虽然该房产属田某婚前所有,但在2006年2月田某就与肖某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与肖某共同拥有,该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既然这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协议生效条件为基础,这两套房产及其出租收入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田某与肖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可其生效的条件是共同婚姻生活,该协议实质是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所附的条件不存在的话,该合同当然就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其出租收入属于孳息性质,也应当归田某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既要考虑到财产协议的意思自治,又要考虑物权转移的要求。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那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过户仍在田某名下的应属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共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属夫妻共有,婚前个人房产的出租收入归个人所有。理由是婚前田某约定将自己房产的一半赠与肖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这套房产,说明其财产权利已经合法转移,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外一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应当属于田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而对于这两套房产的出租收入,因其属于孳息性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房产的所有者。

(三)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相对于《合同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因而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因此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太确切。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协议关于一方财产的约定无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二是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另一方;而对于赠与部分涉及到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力转移问题,该条却没有涉及,为如何处理留下了争论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准确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至于房产出租收入,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肖某与田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已经约定将田某个人的两套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属于田某的赠与行为,在其权利转移前田某可以撤销赠与。婚后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没有过户到双方名下的田某仍然具有其所有权,其出租收入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案情简介

丈夫罗某与妻子王某八十年代初在一家国有建筑企业打工,不久罗某便组织了一只装修队自己开展业务,随着生意的不断增多,夫妻俩在2000年5月又以罗某名义注册了一家以生产橱柜为主的独资企业。经过夫妻多年的打拼,企业总资产额达到一千多万元。随着装饰企业的蒸蒸日上和日子的逐渐富裕,夫妻之间没有了创业时的相濡以沫,在企业经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矛盾逐渐增多,为此经常吵闹甚至动手,以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2009年10月新应聘到公司的女硕士走进了罗某的视线,在一次酒后罗某与这位美丽的女下属超越

了上下级的界限,而妻子王某对此却全不知情。罗某为了与这位女硕士过上享受的生活,用尽各种欺骗、恐吓等手段与妻子王某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离婚时把企业90%的总资产划归罗某所有。等王某知道事情真相后,后悔不已。2011年10月双方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妻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以罗某不履行夫妻忠贞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180万元。

(二)不同意见

本案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协议有效,理由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比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理由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在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的,该协议没有效力;并且该协议是在王某不知道罗某存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双方鉴定,在签订过程中罗某使用了恐吓、欺骗等手段。

罗某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承担,理由是丈夫罗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却没有达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程度,虽然丈夫罗某存在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但这并不是引起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双方在经营及家庭生活中性格的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种则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罗某的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贞义务的规定,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负担。

(三)律师评析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约定财产归属,但其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只有离婚时双方都同意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已经不同意先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然该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至于离婚一方的损害赔偿,法律对赔偿过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虽然罗某与女硕士发生恋情并超越了一般的上下级关系,却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妻子王某要求丈夫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罗某与妻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且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已经反悔,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由于罗某主张对企业的经营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以此为基础由罗某对王某进行了相应补偿;驳回了王某关于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友情提示

结婚需要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同样需要相互之间的体谅与宽容,否则就有可能使婚姻很快就走到尽头。一旦不可避免地进入离婚程序,由此而带来个人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往往由于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最终还是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在签订或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更要注意在内容及形式方面,是否真正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财产报告【篇2】

我于今年寒假去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实习,以便初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发展状况,熟悉其运作流程,体验生工作生活的乐趣,为不久就业打下初步基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 寿险 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经营车险,占其业务总量的91%,是国内最具有发展前景的保险公司之一。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对保险充满了信心。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认识到保险不只是需要保险专业的人才就钩了,也要其他方方面面的人才,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很好地运行。此外,此次实习让我重新审视自己,让我从新定位,对我人生有着重要影响。

在这半个月的实习期间,我的实习内容很多,主要有寻找潜在客户、向准客户宣传相关内容、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承保、核赔、财务处理等等。虽然实习的内容繁多,但是我还是在这个宝贵的实习机会学到了不少实操技能。下面是具体详细内容。

到公司实习的第一天,相关人员就组织我们实习生开了一个讲座,主要介绍公司的发展史、文化、相关部门及其职能、运作流程、公司的发展目标等等。解说员用流利而清晰、并带有亲和力的言语向我们一一作了详细的解说,揭开了公司的神秘面纱,了解到公司是于207月经国务院同意、由保监会批准成立 1

的非寿险公司,其注册资本雄厚,车险占绝大部分,公司文化让人易于理解与接受,有力于培养对公司发展有用的职工,公司战略目标宏伟,激起公司上下的工作热情。外勤部、后勤部、精算部等部门功能强,分工合作恰到好处。

通过解说员的详细讲解和介绍,我们对该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出去了我们对保险公司的迷惑。

接下来就是熟悉如何挖掘潜在客户。在外勤部的组织下,我跟随业务员外出寻找潜在的客户,以便学习其找客户的技巧。在找客户的过程中,我留意在交谈过程中业务员的语言、动作和心理变化,特别是成功业务员的。在这过程中,他们的共同点就是言语温和有礼,面部带微笑,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语言,但是绝不出现恶略行为和不得体的语言,善于洞察对方的心理变化而采取不同的方法。通过熟练的技巧,得体的语言,强大的洞察力,挖掘出了不少的准客户。

在获得准客户资源及其相关资料后,组织准客户进行相关产品介绍。耐心向准客户介绍产品及其功能、条款等,根据准客户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料为准客户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及保险金额。着重介绍准客户关心的地方,用简单明了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准客户讲解,使其全面了解产品。

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是核保的基础。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时,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理论的步骤,先实地考察标的的现在地理位置、功能、使用期限、安全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标的结构性质、取得保险前是否存在损毁等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并拍下必要部分的照片。然后询问客户关于标的的历史情况,包括是为标的购买过保险及其险种、出险次数及损坏程度、赔偿金额及费率等。

在获得这些信息后,综合现有的情况及历史情况总体评估标的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该标的承保、承保期限、保费额度、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赔偿限额、保费及保险金的调整等。

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要向客户详细说明条款、费率等事项,解释客户部明白的地方,直到其完全明白为止;仔细核对 保单 与保险标的的信息,防止实际信 2

息与记录信息不对而造成的争议,对有错误的信息进行更正;签订合同,收取保费,将保单归档整理,开展后续服务;对承保途中保险标的风险及 被保险人 变更等请款的变化而调整承包方案。

在一次保险事故理赔中,学到了很多关于核赔的技能。在接到出险通知后,核保人员要及时赶到出险现场,在不同的角度和距离拍下出险标的的情况,核对保单与出险标的的信息,如果信息一致,则确认是否为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地点范围、出险标的的损坏程度、保险期限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故意行为等。 确定这些后,就要根据标的的损坏程度及保险金额确定赔偿额度。

核销,和保单批单等都是由保险出单员每天拿回财务部,然后我进行分类整理核对并盖章,对符合要求的以及作废的进行排序,在核销表上核销,并交给财务主管签字。有时候这些单据比较乱,或者不是缺这就是缺那,也挺令人费心的。多问,多做,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

查询在系统备查表,相当繁琐的一项工作,起码花了我实习的2/3时间,通过印刷号,从系统中查询出凭证号,日期等信息做成备查账。

在进行相关具体的工作之前,培训是少不了的。在此次实习中,相关的培训有礼仪,财会表填制,核保,风险评估,核赔等方方面面的具体工作培训。

虽然工作很辛苦呢很劳累,但是我学到了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学校能教你书本上的知识,但是具体应用到实践中还是有区别的,要把一个工作做好,仅仅有书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有耐力毅力和信息甚至微笑等。半个月下来,我感触良久体会到了下面的生活知识:

1、作为一个新人,手脚要勤快些端茶倒水之类的活是少不了的;

2、为尽快适应环境,要做到多思考,不懂就问,“旧人”还是乐意帮助的;

3、不要骄傲自大,目中无人,一些事情即使你会也要低调点,不然会很难融入职场原有的圈子;

4、证书只是敲门砖,如果你拿到了某个证书但不会用证书相应的的知识,证书再多也意义不大。胸中必须要有点墨水,也要有真材实料,这样才能在职场上大 有前途。

5、英语、计算机室职场中必备的硬件,英语水平起码要能跟外国人进行一般交流;计算机则要熟悉办公软件的操作,并且要熟练;另外也要熟悉相关的其他软件。

6、渐渐学着融入新的环境,适应也要有个过程的。

7、珍惜校园外的师生之谊,出了学校我依然是个学生。

8、学习永远是重要的及时在职场中也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同时要根据工作中的不足而有针对性地学习。实践永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过去的半个月实习中,我深深感受到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中运用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赶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少,这些与实际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以前总觉得自己很厉害,认为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可以去公司大展身手,好好表现一下自己,体现以下自己的能力但是知道去了公司实习之后,才发现原来自己是多么的肤浅,多么鄙薄。的确,在大学学到的相关知识在公司知识冰山一角,它不仅要求有保险知识,还有会计、管理、计算机等方方面面的知识,误认为保险公司只需要具有保险知识的人才就够了。

9、我们往往会忽略的就就是写作能力,这很重要,职场中如文书,报告等方面要熟练掌握写作,不管在什么行业都是很有用的,在保险公司也不例外。

10、进入某个行业的职位时,一定要尽快熟悉这个职位工作索要用到的知识,因为每个行业所涉及的知识范围都是方方面面的,比如税收,法律,计算机,财会等等。在保险行业,特别要懂得心理,要善于洞察客户的心理。

11、另外,本专业的知识一定要学好,不管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精算等都要全面扎实掌握,用理论去知道自己进行工作,因为理论知识扎实的人,发展一般比较快。

这次实习,我收获很多,它让我体会到了工作的艰辛和劳累,让我发现了自己的专业知识不足,让我更清楚地认识自己,让我更加低对保险行业充满了信息,让我更清楚地认识保险的真正面目,让我明白了买保险其实是卖一种理念,这让我更加相信保险光明的前途,使我更有信心接受保险。总之,工作就是要踏踏实实,能吃苦能扛累,要懂得学习,要学会运用,更好虚心接受教导。

财产报告【篇3】

法理解析??

一、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义务

本案中,某证券公司将甲公司委托的资金存入其账户,以甲公司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案受托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一)谨慎管理义务

合同约定,某证券公司应谨慎和勤勉地进行投资管理。此为法律上所指的“谨慎义务”,亦称为“善管义务”或“注意义务”。这里的“谨慎”,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的注意程度,也就是要求受托人需具备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品质。

因委托理财高度专业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资产受托管理人的谨慎管理义务,关键的是确定谨慎的标准。标准如果定的过宽,等于虚化了谨慎管理义务,使受托人的行为失去约束而将委托人利益置于危险之下。但是,谨慎管理义务的衡量标准亦不能定得过苛。因为市场风险是何时何地都存在的,要求受托人在经营受托资产过程中只盈利而无任何损失,是不可能的。

(二)报告义务

合同约定,某证券公司在委托期限内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资产状况。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亦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关系

对于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关系,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报告义务就是对抽象的谨慎管理义务的具体化,报告义务含于谨慎管理义务之中;另有观点认为,报告义务是有别于谨慎管理义务且与其并列的另外的义务。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在于:尽管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有着密切联系,但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毕竟是法律为受托人设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谨慎管理义务侧重的是受托人所必然应履行的义务,而报告义务则侧重说明受托人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而履行的义务。合同法在规定该义务时,同时亦规定报告义务因委托人的要求而发生,并当然存在。基于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发生的报告义务,已非谨慎管理义务的程度要求所能涵盖的。因而,只有坚持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并列与统一,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对受托人的要求。

二、违反报告义务的受托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按照要求报告委托事项是受托人的义务之一。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在委托理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很难界定。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侵犯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而其是否会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害,则不无疑问。委托资产在受托人的管理下,只要受托人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则无论其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均不会对委托资产产生实质影响,履行报告义务与委托资产损失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然而,如果不对未尽报告义务的受托人进行相应制裁,无疑放纵其对委托人权益的漠视。笔者认为,未尽报告义务应区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受托人未按约定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且委托资产有损失的,可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委托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受托人未按约定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并不积极主张权利,不向受托人发出履行通知,则可认为委托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如没有其他违约情节,不必要求受托人对委托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财产报告【篇4】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的理财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各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市场中也不乏一些以欺诈手段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监管机构出台了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本文将就此制度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市场风险。

1. 自查报告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理财产品的种类越来越繁多,给投资者选择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这个机会以各种欺诈手段牟取不义之财。自查报告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导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2.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与流程

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机构设置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其次是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投资策略、预期收益等。接下来是机构的运营状况,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合规管理等。最后是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

自查报告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机构内部调查,对内部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全面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后是信息公示,将自查报告进行公示,让投资者了解机构的真实状况。接下来是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如果监管机构发现问题,会要求机构立即进行整改。最后是定期更新,机构需要定期更新自查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自查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

自查报告的出台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积极的影响。通过自查报告,投资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产品的风险与收益。自查报告的公示可以促使机构更加规范经营,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减少不法分子的活动。最重要的是,自查报告对监管机构的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场的稳定。

4. 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

自查报告制度在市场中的推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未来还可以进一步发展完善。可以加强对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自查报告的审核力度,确保报告的真实可靠。可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能力,减少受骗的可能性。可以进一步完善自查报告的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的推出为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自查报告,投资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同时也促使机构更加规范经营、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安全性。自查报告对监管机构的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市场的稳定。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自查报告制度,加强对机构和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财产报告【篇5】

财产保险工作计划报告

一、引言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对财产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赔偿和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财产保险工作计划的目标是确保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报告将详细介绍财产保险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确保每一项工作得到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二、财产保险市场分析

1. 综合分析国内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深入了解市场需求;

2. 分析我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短板,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

3. 推动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4. 加强数据分析和市场调研,及时调整市场营销策略。

三、提高风险评估与管理能力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准确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

2. 加强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

4. 注重技术创新和数据分析,提高风险评估和管理的精准度。

四、加强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

1. 提高客户服务的满意度,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和反馈;

2. 制定客户关怀计划,通过送礼品、邀请客户参加活动等方式,增强客户忠诚度;

3. 推行客户教育活动,提升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财意识;

4.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纠纷。

五、加强员工培训与绩效管理

1. 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2. 加强新员工的培训和引导,使其能够迅速融入工作岗位;

3. 建立员工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4. 鼓励员工自我发展,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六、加强内部管理与风控措施

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3.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七、落实监管要求与社会责任

1. 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2. 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3. 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项目,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4. 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基金,确保风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八、总结与展望

本报告根据财产保险工作计划的特点和目标,详细阐述了每一项工作的具体内容。通过财产保险市场分析、风险评估与管理能力的提高、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员工培训与绩效管理、内部管理与风控措施、监管要求与社会责任的落实,将推动财产保险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持续优化工作计划,提高财产保险服务水平,为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财产报告【篇6】

为了树立财险公司良好的行业形象,我们把“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了年度重要工作的组成部分,成立了由公司经理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xx工作方案》,通过开展此项活动,使公司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在财险业务萎缩,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我们要用优质文明服务争取客户,以良好的企业信誉赢得客户。

一、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按照xx林业地区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公司紧紧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两个主题,以最大诚意,向社会推行办事公开制、承诺制。

1、保证xxx服务24小时开通,为客户提供全天候的'热情服务;

2、以客户的现实或潜在需求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承保服务。

3、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的售后服务,一有险情,无论是何时、何地,保证以最快的速度赴现场组织施救,合理查勘定损,在《保险法》和有关条款规定的理赔工作时限内,保证赔款及时到位。四是对单方肇事责任清楚的小额简易赔案现场兑现赔款,实施服务提速。

二、履行职能,回报社会

为使优质文明服务始终贯穿于经营全过程,我公司认真恪守“人民保险为人民”的经营理念,坚持诚信准则,在本系统内大力开展了以“展公司品牌,献真诚服务”为主题的特色服务活动,把“客户满意最大化”确立为全体员工的共同价值追求,全程跟踪服务,实行小额赔款现场赔付,大额赔款限时赔付,帮助受损企业和保户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经济补偿职能,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今年以来,我公司共受理各类赔款案件余起,累计支出赔款达100余万元,为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险保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工作虽然取得了成绩,但还存在着不足:

1、对上级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理解的不够深刻,因而还没有形成强大的氛围;

2、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客户服务体系,对客户潜在的和深层次上的需求还不能完全满足;

3、对客户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还有解决不及时的现象。

这些都是阻碍我们业务发展和影响公司形象的大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花大力气解决这些问题,努力做到:

1、为客户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和“一揽子”综合性服务。

2、多为客户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财产报告【篇7】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增多,理财产品成为了一种广泛受到关注的投资方式。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投资工具,理财产品在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金融机构内部普遍实行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本文将以“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为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这一制度。

一、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背景

1.1 理财产品的定义和特点

理财产品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满足投资者需求而发行的一种投资工具,通常由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组成,其投资回报率往往较高,但风险也相应较大。

1.2 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

理财产品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仔细了解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决策。

二、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概述

2.1 自查报告的定义和作用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是金融机构内部自主开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旨在查找和减少潜在的风险隐患,保障理财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

2.2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的评估、产品运行情况的检查、合规性的审核等内容,通过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金融机构可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三、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的优势

3.1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通过自查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可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

3.2 增强透明度和信任

自查报告制度将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公开化,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公开平台,增强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3 防范和减少风险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提高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

4.1 制定自查报告计划

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查报告的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自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4.2 进行自查报告的准备和实施

各相关部门根据自查报告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深入分析和评估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形成自查报告。

4.3 自查报告和风险整改

自查报告完成后,金融机构应根据报告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并制定改进计划,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的未来发展趋势

5.1 信息化和科技应用

未来,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和科技应用,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自查报告的准确性和效率。

5.2 加强监管与合规性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和合规性要求的提高,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将更加注重对合规性的审核和监管要求的遵循。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未来,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将继续发展,并与科技和监管的不断进步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财产报告【篇8】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意见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1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2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3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既不在申请人所在地,也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一旦提起诉讼,无论是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还是法院的审判、执行,都可能因这一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耗费。4对申请人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又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但由于保全申请不当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的应由哪一法院管辖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二)关于保全对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财产保全是围绕保全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因此有关保全对象的内容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在许多方面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1、对保全标的的可更换性未作规定。根据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被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根据《适用意见》第104条、1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有了更大的扩展。例如,保全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也可以直接为被告人的财产。但该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1尽管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选择随着保全范围的扩大而更有主动性,但是法院一旦采取了保全措施,限制了保全标的,对当事人之间还是否可在被保全人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协商变更未作规定。这一内容的缺失,会在保全标的的价值减损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不利于保全申请人通过二次选择保全标的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被保全人由于某一特殊原因需要利用被保全的财物而愿意以其他相等同的价值物进行替换时于法无据,使财产流转的速率受到限制。2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确定保全标的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变卖、利用能否协商未作规定,从而不能从实质上对申请人的期待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例如在以股票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全时体现的股票价格相当于争议的财产,但股票的价格会上下波动,法院又不可能直接进行操作,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变卖标的物,就难于很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对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保全标的如何查封、冻结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一规定便于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对体现审判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法院在对某一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后,其他单位便不能再进行查封、冻结。但在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时,其他单位很难获得法院即将解除保全措施的信息,因而不能及时的再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致使财产流失,保护不了相应的合法权益。2在法院裁定不合法的情况下,由于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他单位有时明知这种情况,但因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很难协调这种关系。另外,法院相互之间在实践中也会同样遇到这样的情况。3、对

财产报告【篇9】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以及管理情况等分析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市崇明区新村小学位于崇明区星村公路2109号,是崇明区教育局管辖下的基层事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为二级单位、单位负责人陈梅校长,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资产管理员1名,由学校总务主任茅品章同志负责、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6年单位机构人员编制数43人、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人数为40人。

二、资产情况分析

(一)上海市崇明区新村小学资产合计账面数10654948.66元,负债总计账面数为164951.66元,净资产总计账面数为10489997.00元,三种指标均为账面数与实有数保持一致。由学校资产负债表统计可知:新建新村九年制学校新建食堂及报告厅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本年度投资额为3988565.51元,由于,还有环保、档案、规划方面没有验收,故暂时未能转固定资产。

(二)本单位主要资产的配置为: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期末数为835299.00元,其中:房屋面积为3096平方米,期末原值为829119.00元;

2、通用设备:期末数量456,期末原值为1895296.94元,其中:汽车1辆,期末原值为210000.00元;

3、专用设备:期末数量为231,原值为330616.00元;

4、文物和陈列品:两者均为0;

5、图书档案:期末数量30163,原值为159862.07元;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主要为家具用具,期末数量为908,原值为767491.50元。

7、以上6大类固定资产总计为3988565.51元,使用方式为在用、另外,也有2次固定资产处置分别为:2016年3月25日申请“崇明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申请核实表”,核销固定资产1067081.70元;另外,在2016年10月28日申请“崇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报废报损处置固定资产591155.21元,该年合计报废报损金额为1658236.91元。

8、本单位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国家划拨学校国有土地面积为17840平方米,名义金额为1元。

(三)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情况为0元。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一)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

本单位对学校资产规定各类各种规章制度,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出借制度、报损制度、赔偿制度 等。采取专人登记、专人保管、定时维护等措施。按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及时对新购物品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及时与财务会计进行核对,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保持零误差。

(二)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方面

目前,本校采用会计先入账方式,按季度将新构货物,根据资产类别,进行分类登记,勤入账勤核实。按规定和标准,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做到一物一卡方式登记。

按固定资产标准,将符合入固标准的货物进行发票及清单复印留存,便于入账校对细化工作,确保按季度入固定资产,将工作量分散,确保有足够时间进行逐一核实。

(三)信息化建设方面

本单位资产管理管理员选择方面:主要优先考虑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强在职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善于信息化运用,发挥信息化及时性、便捷性,维护好学校信息化平台的稳定性、安全性。通过信息化平台学习外校资产管理员的经念,做到资产操作成果共享,共同分享业务上的处理方法和技能。

(四)养成勤思考、勤记录习惯、及时整理各种业务操作技能,便于今后提高办事效率。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方面,由于校领导新旧更替,原领导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以及原资产管理员资产登记不及时、资产分类模糊、工作觉悟方面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等的问题及原因,使学校资产还存在漏账或清查不彻底现象,例如学校公用住房出借出租信息不够明朗。对所存在问题,结合学校实际在下次年报中,完善数据的补充,让国有资产在网络上、财务账上有新的体现。

(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特别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定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加强维修保养工作,规范出借手续,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充分体现物品价值,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及功能效用。

(三)管理方式和工作流程方面:需要改变现状,加强资产入账登帐模式改变,购物要有预算,登记要及时,做到先登资产账,后入财务账,最后,按会计凭证号进行校对。

五、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首先,学校实行统一采购模式,采购所需物品前,需经校长审批,重大项目需经“学校三重一大会议决议”,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同时,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校资产管理督促工作,培养资产管理员时,应尽量选择:具有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办事能力强,有荣辱观,思想上具备学校利益高于一切的同志。在管理体制上,领导要选派资产管理员参加县财政举办的各项业务知识的培训,使学校资产管理进入信息化、正规化、完整化体系。

财产报告【篇10】

经理,我是邮政储蓄银行新华里支行的客户经理小王,好久不见,最近忙不忙?

我们银行最近推出一个新的理财产品,我想跟您约个时间向您介绍一下,并看看是否对您有所帮助?

经理:您看是星期六上午10点有空,还是下午3点有空?

经理:李姐,谢谢您,那我们就在这个星期六上午10点在我们支行见,可以吗?

小孩今年高考怎样?应该不错吧。

恭喜了!你儿子真了不起。

上次给您打电话是因为我们刚推出一款理财产品,这个产品很不错,应该会适合你的! 客户:是吗?所以我今天抽空过来看一下。

让我们的理财经理详细给您介绍吧。

少不了越来越漂亮。

这是我们的理财经理戴经理。

这是李姐,李姐今天想了解我们的理财产品。

真诚地赞美顾客,有利于使得谈话氛围更轻松。

大堂如果与客户比较熟悉,应事先与理财经理沟通客户情况,让理财经理做到有的放矢)

顾问:是吗?请问,您平时怎么打理您的生活之外的资金呢?是做银行理财,还是基金、股票呢?

现在把钱存银行,一年才两个点左右利率也低;炒股吧,自己花费好多精力,还提心吊胆的;炒楼,现在国家调控太严了,投资者都在逃出来。

现在很多家庭对投资产品都不是很了解,一般只知道炒楼、炒股、买基金。

我们这里许多客户也是这样的,有些之前都没听说过信托产品,但是,一旦了解了,都觉得收益率比银行存款要高出一些,而且按期支付收益,是非常有保障的。

另外,还有阳光私募基金,操作灵活,一般收益率要比公募基金要高很多地,业绩好的一些阳光私募基金去年实现了收益翻番。

很多客户都有自己买股票地,我们自己也有做。

但是,股票投资毕竟风险比较大,而且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及精力。

长期的收益很难持续保持,我们需要做合理的理财规划。

您有没有考虑选择投资信托理财……

顾问:您资金都放在银行,最主要是因为银行安全吧。

其实,一些理财产品,比如信托理财产品,也是非常安全的,所有的.信托理财产品都实现了收益。

我们作为第三方理财公司,既不接触您的资金,也不收取您的费用。

合同是您与信托公司签,资金直接打到信托公司账户。

现在物价那么高,通货膨胀这么严重,您为什么不考虑适当的做一些投资理财产品,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可以抵制一下通货膨胀。

A.好的,那您先忙,我改天再联系您,您看您什么时候比较方便。

B.那打扰了,祝您工作愉快,我改天再联系您,您看您什么时候比较方便?

A.其实投资理财并不是有钱人的专利,面对通货膨胀,谁都不愿意放在银行里面贬值,相信您也是一样希望增长财富,而且我和您沟通也不会占用您太多时间,也不收您任何费用,您就相当于多了一个平台去了解而已。

B.那请问您平时是怎么打理您生活之外的资金呢?是做银行理财还是基金、股票呢?/请问您对哪种理财产品有兴趣呢,是固定类还是浮动类收益的呢?

A.那请问一下您,您在哪些方面有理财的需求。

作为专业课的理财师,也许我可以给您一下理财建议,可以帮到您。

B.我非常理解您,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人在不了解产品的时候就说需要的,您需要一个了解的过程,待您了解后再决定需求也可以的呀!

确实,现在很多家庭对投资产品都不是很了解,一般只知道炒楼、炒股、买基金。

我们这里许多客户也是这样的,有些之前都没听说过信托产品,但是,一旦了解了,都觉得收益率比银行要高出一些,而且按期支付收益,是非常有保障的。

另外,还有阳光私募基金,操作灵活,一般收益率要比公募基金要高许多,业绩好的一些阳光私募基金去年实现了收益翻番。

没关系,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好的理财信息供您参考。

您提前多做些了解,有哪些理财产品适合您,市场行情怎样,以后决定投资理财时,就非常便利了。

请问您做投资,是为了照顾朋友,还是赚钱呢?我想您肯定是赚钱优先,朋友兼顾。

但有时候,并不能两全齐美。

朋友那里不一定总是市场上最好的产品。

我们这精选的同期最好卖的信托理财产品,您可以多一些好的选择地,毕竟做投资,赚钱还是第一位的嘛。

财产报告【篇11】

一、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之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之分,但是对其各自的管辖法院问题,《民事诉讼法》却未予以明定。就诉讼财产保全来说,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只规定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于哪些法院可予以管辖,则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旨意来看,似乎只有审理本案的法院才具有此项管辖之权。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基本上也是这样理解和操作的。然而,将诉讼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完全局限于审理本案的法院却未必合理。基于以下理由之考虑,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原则上可由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由财产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首先,财产保全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辖上无须要求完全相同。审判程序是从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则是一种中间性的.暂时性的程序,其目的并不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是为了保全将来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由于存在这种区别,因而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就审判而言,主要应从如何更好地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于法院进行审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等角度予以综合考虑,并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某类案件由某一或某几个法院管辖。而对于财产保全之管辖来说,除了应考虑上述相关因素之外,还应考虑到如何更好地便利于当事人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及该措施的执行等因素。显然,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如果完全照用审判程序的管辖法院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则难以达到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这一财产保全之目的,或者虽然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但却在时间、费用等方面给当事人或法院造成更多的诉讼成本支出。而规定在必要时可以由财产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立法缺陷。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审理本案的法院对案件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由该法院管辖便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有时所要保全的标的物与审理本案的法院相距甚远,例如,审理本案的法院地处我国的东北某省,而标的物却位于南方某省,同时,申请人也为该标的物所在地人,在这种情况下,由审理本案的法院予以管辖既不便于申请人之财产保全申请权的行使,也不便于保全裁定的执行。显而易见,规定财产保全在必要时由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最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讲,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既可由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也可由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假扣押申请,由本案管辖法院或假扣押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假处分申请,由本案管辖法院管辖,但有急迫情形时,也可由本案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i]日本《民事保全法》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可见,依据《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基于上述相类似的理由,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很不合理的。易言之,在确立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时,同样应当综合考虑如何更好地便利于当事人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和进行诉讼、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审判案件等多种因素。而将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严格限定于财产所在地法院,显然主要是从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角度来考虑,但却忽视了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这种将问题简单化的规定有时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A省甲县人,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侵权行为而欲申请对债务人的位于B省乙市的一栋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在这种情况下,向A省甲县法院申请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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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篇12】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意见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

1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

2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

3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既不在申请人所在地,也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一旦提起诉讼,无论是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还是法院的审判、执行,都可能因这一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耗费。

4对申请人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又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但由于保全申请不当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的应由哪一法院管辖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保全对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保全是围绕保全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因此有关保全对象的内容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在许多方面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1、对保全标的的可更换性未作规定。根据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被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根据《适用意见》第104条、1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有了更大的扩展。例如,保全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也可以直接为被告人的财产。

但该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

1尽管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选择随着保全范围的扩大而更有主动性,但是法院一旦采取了保全措施,限制了保全标的,对当事人之间还是否可在被保全人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协商变更未作规定。这一内容的缺失,会在保全标的`的价值减损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不利于保全申请人通过二次选择保全标的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被保全人由于某一特殊原因需要利用被保全的财物而愿意以其他相等同的价值物进行替换时于法无据,使财产流转的速率受到限制。

2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确定保全标的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变卖、利用能否协商未作规定,从而不能从实质上对申请人的期待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例如在以股票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全时体现的股票价格相当于争议的财产,但股票的价格会上下波动,法院又不可能直接进行操作,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变卖标的物,就难于很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对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保全标的如何查封、冻结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一规定便于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对体现审判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在对某一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后,其他单位便不能再进行查封、冻结。但在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时,其他单位很难获得法院即将解除保全措施的信息,因而不能及时的再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致使财产流失,保护不了相应的合法权益。

2在法院裁定不合法的情况下,由于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他单位有时明知这种情况,但因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很难协调这种关系。另外,法院相互之间在实践中也会同样遇到这样的情况。

3、对共有财产的保全存在的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关于对被保全人在其共有财产中的保全标的如何采取措施的,现行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要么不采取保全措施,要么直接对该共同共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保全措施又可能侵犯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缺少科学、合理、便于进一步具体操作的规定。

4、对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在规定上有冲突。对于房地产、汽车等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交易,我国法律法规多规定其为一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买卖关系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相关部门的变更登记为有效要件。

但是目前由于部分公民法律知识欠缺和法律意识淡薄,对该类财产的买卖往往只以金钱交付和实际占有为要件,这就给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当法院对该财产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时,往往有损于善意占有人的权益。

(2)汽车、房地产等经常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为此类财产的使用权所支出的费用有时相当大,使用的期限相当长,这种财产的使用权有时直接体现为承租人的财产,而且占的比例很大。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由于所有权不属于被申请人(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人民法院便不能对该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根据《适用意见》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进行财产保全一般是采取扣押有关

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这一措施;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但在实践中两个法院对进行财产保全时有的扣押了财产权证照,有的直接查封了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现这种矛盾后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关于保全中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存在的问题。

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申请人诉讼的顾虑,确保法院将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防范相对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而且,对当事人来说,无论是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法律的规定都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而这种担保产生的根据应是申请人为获得确保胜诉判决利益实现而自愿承担的一种义务。与此相对应,在有其他人参与平等分配被申请人的财产时,为体现风险与利益的对等和一致,其理应获得对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设定申请人对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重要内容的缺失,一方面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旦被申请人的总债务出现支付危机,超过申请执行的债务时,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必然使保全申请人的判决利益受到危害甚至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会从客观上鼓励少数人的投机思想,让不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去采取积极行为的人来瓜分他人的应得利益,从而使财产保全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大大减损。

(四)关于财产保全的期限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保全的时间效力一直持续到执行完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封、冻结和扣押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在到期以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然而,其他方式都没有期限,也就是说查封、扣押及其他方式的保全措施的效力一直持续到执行完毕。

这一规定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是有利的,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存在一些问题:

(1)对申请人来说,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被保全的财产。可是有些财产看管费用很大,保管起来非常不易,这无形中给申请人增加了负担。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才允许撤销财产保全。然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因消灭,或者保全的情势发生变化,法院不能及时裁定撤消,在不能归结为申请人责任的情况下,也难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在审限较长的情况下,由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也相应延展,被申请人在这段时间内又不能合理的利用被保全的财产,这既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也无疑会进一步弱化被申请人对债务的履行能力。

(一)在程序启动及保全法院的选择性上赋予当事人自主权。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是将原来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而当事人主义的核心之一就是处分主义。其具体体现为: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2),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主义是民事实体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和要求。即在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全程序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应符合当事人主义。保全程序的启动和推进者,应该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法院只应保持一种相对超然的地位。在对保全法院的选择上,应由当事人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相应的保全法院。

具体来说,保全制度在程序启动方面,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取消法院在必要时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要把财产保全启动权完全交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权衡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需要进行保全的选择。

(2)赋予当事人对保全法院有限的选择权,即当事人在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对自己最便利的原则选择保全的法院,取消诉前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从而确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财产保全应有作用。

(二)在保全对象与保全措施的选择上,进一步丰富、细化相关的内容。

保全对象的选择、更换与保全措施的具体化,既能体现对申请人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又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社会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因而,要通过严密、合理的立法设计,保证执法严格有序的进行。具体说,

(1)适应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和细化相应的保全制度,使保全制度既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需要,又具有合理科学的运作方式。

2)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变更保全标的,保证当事人为自己利益的实现能够采取合理而积极的措施。同时要在立法上完善对保全标的的协商变更方式、方法,真实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保全通报制度。在对同一保全标的或被申请人先后出现两个以上保全主体的情况下,拟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要对告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解除或执行该财产之前,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将相关的处理结果告知其他单位,或相互协调具体的处理措施,以免因相互之间协调不到位而引起财产的流失。

(4)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直接查封扣押时,应当在采取该项措施后及时通知相关的产权登记部门,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保全。对共有财产的保全,应通过保全其相应的份额的方法,同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保证将来申请人无论胜诉或败诉都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

(三)在债权实现的方式上,赋予保全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从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赋予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既是对申请人合法行为、特殊劳动的鼓励和赞许,也是对平等竞争风尚的一种褒扬,有利于鞭策权利人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维护、争取自己的应得权益。为实现保全制度的设立宗旨,通过立法确立保全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十分必要。

在具体内容上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对被保全财产负有义务的主体范围和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形式,明确优先权实现的主要过程和具体方式。我们认为:

1,在地位上,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优先权应是一种特别优先权,它与民法通则中诸如职工对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债权享有的优先权不同,是在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存有的优先权。

2,在范围上,应限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的范围。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财产保全要制作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实践中同时还附有相关的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清单,优先权的范围应等同于财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范围,不能将其扩大为被保全单位或个人的总括性的或全部的财产。

3,在与其他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由于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前可能已经发生了抵押、质押或留置行为,于是在某一财产上可能会发生保全财产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或留置权等的重叠或冲突,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由于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同时为了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进行,对特定动产往往采取的是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方法进行保全,因此,在此期间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发生冲突时,留置权仍然应优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

(四)合理限定保全的期限,建立重大保全案件优先审理的制度。

在时间上,财产保全制度应当对被保全的标的作出适当的期限限制,以便减轻权利人不必要的人力与财力的支出,加快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对被保全人提不出可靠充分地担保的保全标的,如果因履行保全措施花费较大,或因标的物的自然属性不宜长期保存的,法院应依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对于重大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排期审理上给予特殊的安排,尽力缩短开庭周期,尽可能快的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以便及时解除纠纷,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正常流转。总之,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和不断深化的司法实践,我们需要在重新审视现行保全制度既存问题的基础上,对其展开科学的论证,进行严密、合理的充实和完善。唯其如此,才能加强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彻底而迅速地解决纠纷,促使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财产报告【篇13】

财产保险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首先,我希望向您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非常感谢您在过去的几年里给予我的机会和支持。我写此辞职报告来表达我对于辞去财产保险部门职位的决定,并阐述我个人的观点和原因。

几年前,当我加入公司并担任财产保险部门的职位时,我对自己能够参与保护客户财产,并在各种风险情况下提供安全保障感到非常自豪。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开始意识到我对财产保险行业的兴趣逐渐减弱。

首先,财产保险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变化和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新的技术、新的市场趋势以及其他保险公司的竞争加剧,使得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成为巩固竞争优势的关键。然而,我发现自己对于不断学习和适应这些新变化的动力逐渐减弱。

其次,尽管财产保险工作充满挑战和机会,但它也存在一些我无法逾越的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购买保险是一项冷冰冰的交易,往往只在灾难发生时才显现其意义。这使得我难以将我的工作与对社会有积极影响的价值观联系起来。我渐渐意识到,我希望从事更加直接地与人们生活相关的工作,能够切实地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此外,财产保险部门的工作负荷十分繁重,压力巨大。每天都面临大量的文件、索赔以及与客户的沟通,给了我很大的挑战。然而,长期以往,这种高压工作环境逐渐消磨了我的激情和动力。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为自己的未来寻找新的发展方向。我相信,对于一个人来说,在职业生涯中定期进行变革和调整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不仅可以开阔视野,增强综合能力,还能找到更符合自己兴趣和价值观的工作。

最后,我真心感谢您给予我的一切机会和指导。在这段时间里,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我会努力保持高水平的工作和专业素养,确保平稳地交接工作,并希望能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贡献一份力量。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理解。我衷心祝愿公司在未来能够越来越好,并希望我们有机会能够再次合作。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财产报告【篇14】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产品成为了越来越多人选择的投资方式。然而,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需要对自己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以免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而导致亏损。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理财产品,理财机构推出了“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一、什么是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是理财机构为信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提交的关于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等问题的自查报告。该报告体现了理财机构在管理理财产品方面,是否符合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通过阅读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投资者可以深入了解产品的运作机制,并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报告中包括哪些内容?

1、信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要求:报告中会详细列出CSRC的要求,并说明理财机构是否遵守了这些要求。

2、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的名称、发行日期、发行规模、期限、风险等级等信息,以及产品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3、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该部分描述了理财机构为投资者制定投资计划时,如何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投资方案。

4、风险管理:该部分说明理财机构为保障投资者利益采取什么样的风险管理措施,如何对产品风险进行评测及如何控制产品风险。

5、信息披露:该部分列出了理财机构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种类和内容,以及披露信息的方式和频率。

6、资产评估:该部分说明理财机构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如何维护资产安全和对资产进行风险控制。

三、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的意义?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具有重要的意义:

1、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产品信息,使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能够更好地了解产品特点,增加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透明度。

2、通过对自身运作机制的自我检查,提高理财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3、鼓励理财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从“盲目追求收益”向“保护投资者利益”转变的过程。这对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如何获取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1、理财机构官网:理财机构通常会在自己的官网上公布自查报告,投资者可以通过官网查阅。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该公司是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管理的全国性的股份制登记结算机构。在其官网上也可以查询到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3、投资者通过咨询理财机构的基金经理或咨询人员来获取自查报告。

五、小结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是理财机构自我检查的重要体现,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及时、通俗易懂的产品信息,提高产品的透明度。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评估,以便更加理智地投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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