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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鉴定报告(收藏七篇)

发表时间:2024-03-18

如果您想读一些好文章不妨看看“工作鉴定报告”,我们会逐步深入剖析该领域的重点以帮助您更好地掌握知识。俗话说,只有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不管我们是学习,还是工作中。我们平时都会用到报告,报告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

工作鉴定报告 篇1

1. 该生在本服务处实践的这一段时间,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勤恳,负责,责任心强,知识面广,基础知识扎实,在专业技术上遇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生活积极向上,举止文明。与同事之间相处融洽,善于与领导沟通,主动积极地做好每一件事情,总体评价为优,希望该生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

2. xx同志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实践期间,她主动要求到各部门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财务管理科、招标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设备管理科、法制办公室等主要业务部门。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部室人员的交流,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3. xx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4. xx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5. xx同志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6. 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践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希望xx同志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总结提高,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7. xx同学在我单位实践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敬师长,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实践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8. 该生在实习过程能够积极主动探索未知,发现问题,团结同事,互助协作。此间表现优秀,体现出了应有的精神和风采,圆满完成了本次实习。

9. 该生在我公司实习期间表现优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与同事相处融洽,为人谦逊、踏实、勤恳、能吃苦,受到我公司领导及同事的一致好评!

10.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工作鉴定报告 篇2

法院工作鉴定报告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第四章检验与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十八条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常

第十九条进行身体检查时,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应当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常

第二十条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五章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二十一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工作鉴定报告 篇3

一、在学习方面。

我始终认为作为一名学生学习是最重要的,在大学期间我对学习一直很重视。在学习上,我态度认真、刻苦,努力钻研,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各种应用软件的使用及Asp、VB和C语言的程序编写,对教育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应用相关方面具有较深的理解,也有自己的一定见解。在四年的学习过程中,我连续七个学期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学习单项奖及三好学生称号。同时,通过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通过了浙江省计算机二级、国家计算机三级(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在四年的学习过程中我也掌握了较为有效的学习方法,提高了自身的.学习能力,也为以后的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 在工作能力方面。

学生工作在大学生活中是一项重要内容,在能力锻炼方面,我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曾先后担任01教育技术班班长,物理学院《镭射》美编,温师院院报记者、编辑,校“超越网”特约通讯员,“教育技术学专业实践队”教务组长、新闻组长等,在这些工作过程中我认真负责,积极工作,极大地锻炼了我的工作能力和交际能力,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曾先后获得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优秀通讯员”、“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温州师范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等,同时作品曾经在《镭射》、《温州师院》、《实践专刊》、《温州广播电视报》上发表。

三、 人际交往方面。

在大学期间,人际交往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同学关系上,总的来说,四年来,我与同学的关系都是比较融洽的,没有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上能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帮助一些有困难的同学,积极参加班级的每次活动,融入到班集体这个大家庭中去,处理好与同学、老师的关系,营造良好的班级气氛。同时在学生工作的过程中拓宽了我的交际面,让我机会和具有不同背景的人交往,在这些过程中很好的培养了我交际能力,也让我树立了正确的为人处世态度和处世原则。

工作鉴定报告 篇4

20__年召开的威海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确定了今后五年的妇女工作目标任务;20__年相继召开的全省、全市群团工作会议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群团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区党工委、管委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高端产业聚集区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快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人才、技术、资本、项目、产业聚集,大力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优势自主创新产业集群,提升自主创新本事,将我区建成原始创新形态明显、自主创新力量雄厚、产业发展格局完善、科研实力稳增、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目标。实现这些目标要求,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区人民的共同心愿,是现阶段我区妇女运动的奋斗主题,是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和广大妇女的神圣使命。

今后五年全区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运动全局,围绕区党工委、管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妇女组织的职能和优势作用,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强化创新意识、转变发展方式、营造创新氛围、推进创新实践,调动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增强服务本事、拓展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把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全区妇女运动又好又快发展。

今后五年全区妇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全区党政工作大局和威海市妇女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妇女工作目标任务,进取实施“巾帼创业促发展”、“巾帼礼貌促和谐”、“巾帼维权促稳定”、“巾帼成才强素质”、“妇联组织强基固本”“五大工程”,以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建功成才、权益保障为重点,推行巾帼学习、巾帼参与、巾帼关爱“三大行动”,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妇联组织,不断扩大妇女工作的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活动覆盖,进一步夯实关系妇女长远发展的基层和基础工作,动员和组织全区广大妇女不断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围绕实施“巾帼创业促发展工程”,整体推进城乡妇女、不一样区域妇女、不一样群体妇女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各级妇女组织要围绕不一样时期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把眼光放远、把思路放宽、把思维放活,进一步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竞赛,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奋发有为。一要引导农村妇女进取参与“巾帼示范村”创立,实施“巾帼星火创业就业行动”,帮忙妇女增收致富和农村妇女劳力转移、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二要大力实施“巾帼创业促发展工程”,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进取整合社会资源,为城乡妇女参与经济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供给服务。三要进一步深化“村在绿中”活动,组织妇女绿化美化家园、建设生态礼貌的新农村。四要深入开展好“巾帼礼貌岗”、“巾帼建功标兵”等“巾帼建功”竞赛活动,开展好女企业家联谊、女科技工作者交流、女职工劳动竞赛等活动,鼓励女企业家为妇女创业当好表率,鼓励女科技工作者在科技自主创新中贡献智慧,鼓励女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勇挑重担、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多做贡献。

第二,围绕实施“巾帼礼貌促和谐工程”,进一步构筑起广大妇女谋平等、促发展、创和谐的强大精神支柱。各级妇女组织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妇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梦想凝聚妇女,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妇女,用抗震救灾精神和威海精神鼓舞妇女,用“崇尚学习、追求卓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高区理念引导妇女。要以家庭和社区为主阵地,以各种群众性精神礼貌创立活动为载体,倡导先进文化,培育礼貌风尚,大力推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广大妇女要进取参与群众性精神礼貌创立活动,自觉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礼貌城市、礼貌单位、礼貌街镇、礼貌村居、礼貌家庭创立中发挥进取作用。一要深入实施“威海火炬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各街镇和社区妇女组织要在巾帼社区服务中唱好“奉献、友爱、互助、提高”的主旋律,找准“共商共建、同创同享、互助互动、便民利民”的切入点,把握“自我服务、彼此勉励、共同发展”的落脚点,采取经常性服务与主题性服务相结合、上门专业服务与窗口信息服务相结合、求助服务与互助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巾帼社区服务工作者要努力做好社区妇女群众的

信任者、社区创立工作的促进者、社区服务工作的志愿者、社区科学文化的传播者、社区绿色生活的行动者、社区礼貌新风的倡导者。

二要继续办好“威海火炬巾帼流动讲堂”。要继续按照选题求“准”、讲师求“优”、资料求“实”、方式求“活”的原则,为广大妇女讲授就业创业、法律法规、现代科技、道德修养、礼貌礼仪、卫生保健、家庭教育、婚姻家庭、心理疏导、家庭理财等知识,引导广大女性全面提升素质,努力在投身经济发展中把握机遇,在创业发展中实现人生价值,在创新实践中展示巾帼风采,在传承礼貌、引领新风、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作用。三要继续大力实施“巾帼爱心系列行动”。继续关注贫困母亲、革命老妈妈、孤贫、流动、农村留守儿童、下岗失业妇女、进城务工妇女以及经济困难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帮忙她们排忧解难,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四要进一步加强巾帼礼貌队建设。不断提高巾帼礼貌队创立质量和水平,努力把巾帼礼貌队建设成为党的方针政策、科学知识、礼貌新风的宣传队,文体娱乐、美化环境、礼貌生活的先导队,帮忙妇女发展生产、科技服务、扶贫助困的服务队;五要大力开展特色家庭创评活动。开展“平安和谐家庭”、“学习型家庭”、“环保家庭”以及“和睦好夫妻、互敬好婆媳、孝顺好儿女、教子好父母、友爱好邻居”五个好家庭成员等评选活动,带动更多妇女、更多家庭参与礼貌创立活动。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活动,

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建立礼貌健康、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三,围绕实施“巾帼维权促稳定工程”,进取为改革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建言献策出力。各级妇女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所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妇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要进一步加大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不断拓展领域、主动作为,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提高广大妇女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本事,逐步构筑起多层面互动、多机构参与、多程序协作的社会化维权网络,不断提高妇女组织的维权本事和水平。二要进一步推动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深入研究妇女儿童发展与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妇女利益表达机制、舆情反馈机制、维权预警机制和信访工作机制。注重搭建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平台,做好女农民工、下岗失业女工和农村女劳力转移的就业创业服务;注重深化家庭教育、做好儿童工作,努力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三要进一步提升女性群体作为意识。广大女干部要带头增强女性群体意识和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影响带动广大妇女正确处理个人与团体、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关心国家

大事,关心社会变革,进取追求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增强新本领,经过进取的“作为”赢得更高的“地位”。

第四,围绕实施“巾帼成才强素质工程”,引导妇女在奉献社会中提升自我的人生价值。要紧密结合坚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实践,科学谋划妇女工作,培养能构成品牌、构成特色、构成亮点的典型,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发展本事,使妇女活动更加贴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更加富有时代特征、更加适合妇女素质提升的需求。一要在农村培养女能人。重点开展“双培双带”活动,把女能人培养成妇代会干部,把妇代会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二要在社区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鼓励支持妇女并带动家庭成员进取参与教育、文化、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三要在城乡家庭倡导生态礼貌。进取宣传生态礼貌知识,倡导广大妇女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家庭做起,节俭资源、绿化环境、减少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四要在广大妇女中开展文化教育活动。进取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多形式的妇女教育培训阵地,进取打造具有威海火炬特色的巾帼文化、家庭文化品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教育和辐射带动作用,利用“三八”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更多的文化成果惠及妇女群众。五是要在学校加强家长素质建设。

不断壮大和利用好家庭教育专家团、专兼职工作者和服务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完善“威海火炬家庭教育直通车”,精心打造家长学校建设创新载体,擦亮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宣传窗口,开设家庭教育知识流动讲堂,活跃家庭教育志愿服务互动平台,营造人人关心、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舆论氛围。

第五,实施“妇联组织强基固本工程”,努力构建基础稳固、组织健全、工作活跃、作用显着的妇女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一要进一步加强妇女组织网络体系建设。要适应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群体分布的新情景,按照“巩固、延伸、拓展、提高”的原则,进取探索多种组织设置形式,巩固发展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妇女组织,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妇女组织,推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加强同工会女工委等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最大限度地把各阶层、各领域的妇女团结凝聚起来,不断扩大妇女的组织覆盖、活动覆盖和工作覆盖。二要进一步加强妇女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妇女干部要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到基层去、到妇女群众中去,真正了解妇女群众的所想所忧所怨所盼,做妇女群众的知心人,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懂大局、办实事、求实效,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本事、团结凝聚的本事、维护权益的本事、统筹协调的本事、开拓创新的本事。三要注重调动基层妇女工作者的进取性和创造性。各级妇女组织要注重组织基层妇女干部学好业务知识和社会管理、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为基层妇女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和成长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广大基层妇女工作者要始终坚持进取进取、昂扬

向上、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工作标准,提高服务妇女的本事和水平。四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妇女工作。认真落实妇联执委工作制和妇女代表联系制,为执委和代表开展工作搭建平台;创新妇女工作载体,推动构成以品牌工作为龙头、重点工作为支撑、常项工作为基础,层次分明、梯次推进的妇女工作格局;强化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维权机制、市场化的服务机制、经常化的帮扶济困机制等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推进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妇女文化宣传平台和基层妇女组织经费基地、“妇女之家”的建设与管理,为妇女工作不断注入活力。

各位代表、同志们,回顾过去,我们深感充实和自豪;展望未来,职责重大、使命光荣。需要各级妇联组织、广大妇联干部和各位执委团结奋斗、不懈努力。我们必须要备加珍惜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妇女儿童工作的大好机遇,备加珍惜妇联工作的大好形势,以更加旺盛的热情、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建设创新、开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新威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努力谱写出我区妇女运动更加华美壮丽的新篇章!

工作鉴定报告 篇5

本人自20xx年xx月26日进入某公司以来,我已经历一月现场实际工作。在公司领导及老员工们热情、友善,进取,和谐,兢兢业业,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一向奉行科学管理,严格要求施工质量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态度的感染和影响下,我很快融入了这个特殊的大家庭。一月以来,公司为我们精心准备并开展了人事、安全、质量管理等多方面的培训;师傅及现场员工们耐心讲解了目前正在进行的钢筋、混凝土工程,主厂房、锅炉基础的回填土控制等方面的土建基础知识;综合部还为我们组织了羽毛球、篮球、棋牌比赛等工余活动。这使我们的知识得到了丰富,技能得到了提升,情操得到了陶冶。在此,对各位同仁的一片心血表示诚挚的谢意。

经过一个月的总部培训和一个月的现场实际工作,我发现公司多年来技术管理方面基础扎实、各项制度健全。施工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施工评价的科学性、实用性尤为突出。作为技术积累,每项工程都评价出了完整的施工特点、程序和方法,构成系统资料。为我们刚参加工作的员工供给了极大方便。

工作鉴定报告 篇6

绵阳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提升鉴定质量、确保考试安全,近日,我市颁布《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管理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一是把《办法》公布在劳动保障局网站,广泛宣传。召开分管局长、职业培训科室负责人、鉴定机构人员、考评人员、培训机构人员参加的学习、培训会,逐条逐句认真学习,对照检查;二是以《办法》为规范,做到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必须到现常九洲鉴定站实行流水线阅卷并签名;三是重大鉴定考试分管领导和纪检组全程督导。在全国统考两天时间里,局分管局长郑德千、纪检组长贺定一全程督导,确保了考试顺利进行;四是对照《办法》,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三台县等地积极配备鉴定工作人员,送培考评人员。全市已有62人报名,拟在8月份举办一期考评员培训班。

12月4日,绵阳市召开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传达了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座谈会精神,总结分析了绵阳市技能鉴定工作,安排部署了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及技能鉴定工作。

郑德千副局长充分肯定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绩,要求各区市县要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放在与培训、就业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行政领导,强化考务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做好明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苗平局长对20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数量、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给予高度评价,他说: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绩可喜可贺,可以用五个“新”来加以概括。一是职业技能鉴定数量有了新增长。全市鉴定合格27382人,比去年增长18%,创历史最高记录;二是落实鉴定特殊政策有了新发展。积极主动地开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到位,减免费用到位,补贴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三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了新突破。进行了技师考评改革试点;四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有了新提高。加强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五是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有了新拓展。全国统一鉴定工种增加,组织了378人首次参加了劳动保障协理员全国统考。

苗平局长分析并指出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绩很大,但与科技城建设的需要,与绵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通盘考虑,同等重视;二是扩大规模。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服务,沟通渠道,扩大规模。只有扩大规模,才能获得相应地位,赢得较好形象,夺得生存价值和空间;三是确保质量。把上规模与提高质量结合起来,质量是鉴定的生命,要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工作鉴定报告 篇7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xx年至20xx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冲突鉴定的效力等级三原则,即法院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二审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后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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