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范文网

申请书 > 入党申请书 > 导航

经营情况报告(集锦九篇)

发表时间:2024-03-24

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一个季度或者一年的工作结束后。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写报告要注意哪些方面呢?经过细心的总结小编为您归纳了“经营情况报告”,为了方便阅读请在浏览器中收藏此页!

经营情况报告 篇1

一、经营报表

1、订单数量

2、订单平均金额

3、成交订单数量

4、成交商品数量

5、成交商品总金额

二、经营思路、营销活动与客户服务报告(重点)

1、网店的立意与思路

发展定位

早期主要经营电子类产品,并有上架数码类和服装类产品,为后期做准备。

盈利(价格)定位

早期(一钻信誉前)

主要是赚取信誉为主,在不亏本的情况下,每件商品根据成、和淘宝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情况,赚取1-15块利润,争取到更大的价格优势提高竞争力。

中期、后期(一钻至金冠)

由于积累到一定信用,销量比较大,盈利较高的产品划分为主打产品,价格稍高于淘宝平均价格出售。考虑某些商品薄利多销,带动店铺人气。

2、挑选商品的思路

前期

考虑到自身比较喜欢IT类产品,并比较熟悉这方面的产品知识,有一定销售经验,所以,本网店主营为电脑装配以及周边的IT产品。

中期

考虑上架比较热销的产品,主要是代理形式。当积累到一定经验后,正式到本地服装市场进行自主进货、销售等

后期

打造一个比较综合的淘宝卖场,开发进货渠道,组一个分工明确的'多成员团队,并发展下属代理。

3、营销活动的实施对象及过程

实施对象:新年轻一代,比如大学生;光顾过本店顾客等等

过程:(1)吸引顾客,主要针对对我们产品有兴趣的群体。

首先,货源可靠性,本网店的商品都是来自柳州市好机汇电脑城一家实体店,这样必然会得到顾客的青睐;其次,利用身边任何的网络手段在网上发布产品信息,比如通过QQ、论坛、博客、搜索引擎、友情链接等;最后,就是宝贝的名称设置,尽可能的采用关键字组合,以提高被顾客搜索到的机率。

还有一点也是比较重要的,就是先让亲朋好友来捧捧场,购买一些东西,提高一些人气,累计一些信用。

(2)让顾客能较长时间的停留来浏览你的宝贝,并信任我们。

这就不仅仅是标题的吸引不吸引人的问题,在这里针对宝贝详情的描述非常关键,要尽量采用自己实地拍摄的商品图片,少用官方图片,以提高顾客对我们的信任度;还要有详细的文字说明,不能几个字草草了事;对于商品属性、规格要尽可能的详细;运用相关模板、利用Photoshop对图片进行编辑等,以提高其美观度,来吸引顾客的眼球。

(3)提高顾客的购买兴趣。

这里要充分利用顾客贪小便宜的心理。开展一些“满即送、即时打折等一些促销活动,促使顾客做出购买的决定。限期供应,这对消费者总是具有诱惑。像“特价只剩2天!”这样的促销口号。但是要真实,否则最终失去消费者信任。

(4)让新顾客变成老顾客。

事实证明,网店留住老顾客比开发新顾客要重要的多,前者的成本也要远低于后者。这里要充分利用顾客的情感,让顾客感觉到一丝温馨。比如在发货时,根据商品搭配一个小礼品,给顾客一个惊喜;在节假日,通过短信、邮件等工具送去温馨的祝福,以此来加深与顾客的关系,增加顾客对网店的认可度和忠诚度。

经营情况报告 篇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化进程的主要力量。作为一个山区农业小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如何,在发展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加快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近日对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整理报告如下: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大了对产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数量增长快。今年新增农民合作社20家,全县达到157家,比上年增长14.5%,同比增4个百分点,其中省级示范社12家,今年新增7家,同比增长快1倍,全县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203个,目前已有30个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

二是经营方式活。一是土地流转形式活:今年全县已流转耕地面积20××0亩(其中:转包3960亩,转让745亩,互换1038和出租10941亩,其他3506面),占承包面积的20%左右。二是业主资本组织形式多样:有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独资等;三是从事经营领域广: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休闲农业等。目前已呈现了由传统产业向新型产业拓展,由农业生产向农业企业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战线推进的可喜态势。

三是辐射效应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最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在信息、技术、投入和市场开拓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经营收益是传统生产的二倍、三倍甚至十倍。据调查,新型农业主体经营土地一般亩用工40个左右,每个工日40-60元。农民通过给业主打工,不仅获得了务工收入,而且学到了致富本领。

二、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主体参与者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业主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业主思想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有的存在“等、靠、要”思想,为项目应付检查,为享受优惠政策成立的;二是农民对新型农业认知较低: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意愿不强,小农意识仍很严重,风险意识弱,社员议事意见难以统一。据不完全调查,我县新型农业经营者中有近八成的年龄在40岁以上,超过1/3的经营者年龄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将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发展。

(二)管理体制建设不规范。就全县154家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仍有少部份是松散形的,没有内设组织机构,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运作上很少整体参与,甚至没有搞过运作活动,规范化运作差。由于制度的缺失,合作社资金(包括股金)管理上民主度不够,资金运行不透明,利润分配不合理现象依旧存在于少数合作社中,极大影响了农民对加入新型农业经营的积极性。

(三)政策落实效率不高。近些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不少强农惠农政策,对农业稳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支农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让本来就少的扶持资金更难取到扶持作用。同时,不少支农政策从政府下达到农民获得,经过的中间层次和环节过多,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寻租现象,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效率不高。

三、推进我县新型农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逐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骨干,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纽带,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农业体系建设,建议:

一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的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研究制定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所从事的农业行业领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索认定,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完善农业职业培训体系和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模,广泛开展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合作社带头人等培训。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二是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探索不同生产领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健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对认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立示范社评定机制,分级发布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库和培训基地,着力打造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四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深入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及合作社共舞共进共赢。

五是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参与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沼气维护、统防统治、产品营销等服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经营情况报告 篇3

连锁经营概况 
连锁经营的发展最早出现的连锁经营是正规连锁。1859年在美国纽约出现的“大西洋及太平洋茶叶公司”开创了正规连锁的先河。1887年,美国130多家食品零售商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联合批发企业,为出资的成员服务,实行联合分销,统一管理,而各成员企业仍然彼此独立,这就是历史上的第一家自由连锁店。自由连锁是中小零售企业联合对抗大型零售商业垄断而产生的经营形式,经过几十年的不懈竞争,到1955年,自由连锁在美国的销售额终于超过了正规连锁。 

随着企业销售渠道和方式的不断变革,连锁经营第三种类型——特许连锁在1865年出现了。第一家开展特许连锁的企业是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到1900年以后,这种通过合同契约,有偿转让经营特许权的连锁经销网络迅速在全美普及,并扩展到其他的零售、饮食、服务等领域,到20世纪80年代,特许连锁的势头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继超过了其他两种形式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2年度中国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报告”显示:2002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中的加盟店有了很大的增长,销售额达到244亿元,同比增长129%;加盟店3968个,同比增长89%;员工人数近11万人,同比增长20%。根据APFC公布的数据,目前亚太地区七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的特许企业总合达4701家,加盟商总合达252620个。另据WFC的统计,欧美地区11个国家(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巴西、荷兰、瑞典、奥地利、比利时、芬兰、丹麦)的特许企业总数达到6632家,加盟商总数达253361个。 

连锁经营是一项理论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要在推行中注重连锁经营的长远规划,就不会被一些问题遮住双眼而走弯路。 

许多专家认为连锁经营的实质就是:“连锁经营是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在商业流通领域的应用”,通过连锁扩大企业的规模,降低交易费用和流通费用,优化商业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连锁经营,不是为了连锁而连锁,或者是仅仅改变一下经营管理方式。连锁不是目的,而是以连锁经营为手段,大幅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逐步扩大经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规划连锁经营时,要制订连锁经营的发展战略,如发展多少连锁店?用几年时间?发展区域是局限在本省内还是全国?还必须明确提出实行连锁后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目标,比如各连锁点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利润是否增长,增长多少?管理手段和方式是否适应?未来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等。 

连锁经营的三种类型,即“正规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 

正规连锁具有资产一体化的特征,每一家连锁分店的所有权都属于同一主体,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或单一个人所有,所以在经营管理权方面基本上高度集中,各连锁店不仅店名、店貌等完全统一,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如人事权、进货权、定价权、财务权、投资权等也都高度集中在公司总部,公司总部为每个连锁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保证公司的整体优势。 

特许连锁具有资产独立性的特征,即特许连锁店之间以及连锁店与总公司间的资产都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在经营管理上往往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一方面通过特许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有效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来引导特许店的经营行为。 

自由连锁,各成员店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财务核算都是独立的,成员店可以使用各自的店名商标,总店或主导企业与成员店之间并不存在经营权的买卖关系,他们主要是靠合同和商业信誉建立一种互助互利关系,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总店与成员店之间是协商和服务的关系,总店主要负责统一进货和配送,各店铺在核算、盈亏、人事安排、经营品种、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经营策略上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从对连锁经营的几种形式可以看出,连锁经营的实质是:专业化经营与分散化开店相结合。集中化采购与分散化销售相结合。 

中国连锁业发展背景 

中国引入连锁商店经营是在80年代中期,主要是合资的餐饮业。当时也有少数零售企业连锁店,经营状况一般。到了90年代前后,国内市场疲软,零售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境。一些中小企业在经历了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之后,却到了难以维持的程度。在大企业发展集团化经营的同时,中小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开始起步。近二三年中国的连锁商店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原有区街综合食杂店、商业公司等,为了摆脱困境,各企业纷纷改造,匆匆连锁,一时间大中城市的中小商业企业几乎都在走连锁经营之路。中国的连锁商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的连锁商业在各地的发展不均衡,东南沿海一带和大城市发展比较快,管理也比较规范。上海的联华超市公司1991年开办,到1995年末共开业46家连锁超市,到1999年末,已经发展到600家连锁门店,并且步入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据统计,2000年初上海的连锁门店已达到3200个。 

连锁经营在中国起步较晚,但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发展速度非常快快。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连锁经营公司1,000多家, 各种形式的直营店和加盟店近15,000个,实现销售额达到420 亿元,成为流通产业新的增长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大批连锁明星企业也相继涌现。我国连锁经营的市场占有率正逐步提高,其发展领域已延伸到商业、物资、粮油、医药、烟草、服务等众多行业,显示出强大的竞争优势,“价廉、放心、方便、增效”的优越性已明显地发挥出来。此外,连锁企业正逐步从中心城市向小城镇、农

经营情况报告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问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企业在集团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或越权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七条 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超越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或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八条 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九条 企业在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二)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条 企业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违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规定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等;

(四)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十一条 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增资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和增资;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或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并购后未按照有关工作方案原则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承担额外股东义务,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八)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九)违规开展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在改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七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报告或证明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含1%)。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第十九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下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未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协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为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的违规内容已履行报批程序的,应当根据职责履行情况,由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成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直至免责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四)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五)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不可预知的重大政策变化、外部市场突变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二)由于市政动迁、国家征用以及承担或履行法定、指定的公益职能或义务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三)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后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奖金),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责任人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若尚有薪酬未发放完毕,应当进行相应的扣发;仍在企业范围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减;调离原企业范围的,原企业应当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职工作单位提出协助追索要求,如相关单位无法协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实际监管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开展,其中:

(一)造成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的,原则上由发生损失的企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二)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损失发生企业负责人的,原则上由发生损失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对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董事、监事等人员明确责任追究的要求;

(三)组织开展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以及涉及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六)督促企业对须整改的问题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受理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或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 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六)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核查期间,未经批准,较大或重大损失涉及的人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可视情况对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人员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国资〔2020〕87号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经营情况报告 篇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第四条  实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并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查核实企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教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各类案例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规章制度,及时堵住经营、投融资、管理等漏洞,有效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投融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内控及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对企业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损害企业利益,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损害企业利益。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保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债务加入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七)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可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投资损失。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3%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要素,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采取单独处理,也可合并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通过外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群众举报等外部监督发现查实资产损失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四)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牟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市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本企业的责任追究。

(二)修订、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各治理主体在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

(三)建立健全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市政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况,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宜国资委〔2007〕231号)同时废止。

经营情况报告 篇6

        2003年12月6日,根据市委农工部领导指示,由市果业协会秘书长徐小萍同志带队,组织**、**、**等县果业协会会员一行五人到闽、粤部份地区对果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为期10天的学习考察,考察组先后对福建永春县果业发展,柑桔同业公会运作情况;深圳百果园公司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和广东茂名市水果生产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考察。通过听取各地成功的经验介绍和深入基地的实地参观,我们颇受启发、鼓舞和感慨,开阔了视野,增强了信心,坚定了全市果业走规模经营,创建特色,打造品牌,提升效益发展的路子。同时深感我市果业差距大、起点低,要发展国际国内市场强有竞争力的品牌果业,任道而重远。现将考察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情况与经验福建永春县位于福建省东南部,晋江东溪上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0.4℃,年平均降雨量1681.6毫米,全县辖22个乡镇,50余万农业人口,柑桔种植面积达15.3万亩,年产量达30余万吨。其中芦柑面积占95以上,2002年全县芦柑总产量27万吨,实际销售25万吨,产值3.1375亿元。其中外贸出口4.15万吨,创汇1409.6万美元。带动果品包装、果品运输等其它相关行业,年收入3—4亿元。永春芦柑已成为该县最大的农业支柱产业,其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25,芦柑产业占农民人均收入近30。1996年由20多户产销大户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的“永春柑桔同业公会”,内设运销投诉中心、市场信息部、营销部、生产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现会员已增至3500多户,会员拥有柑桔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76以上,产值占85以上。深圳百果园公司是国内首家创办水果专卖连锁经营的企业。公司内设若干个职能部门,拥有二百余员工,有水果专卖直营店6个,年销售额500余万元;加盟店38家,年总销售额4000余万元;有1000吨果品保鲜库,1040㎡的中央配送中心各一个;有多种车辆组成的水果运输车队;有控股、参股的果品公司各一个。在山东、新疆、北京、江西等地建立了果品生产基地25000多亩。茂名市位于广东省的西南部,代管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辖电白县、茂南区和茂港区,全市农业人口455.63万人。2002年底,全市水果面积达436.77万亩,产量180.79万吨,产值80.09亿元,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35。通过对上述两市一县的果业考察发现,他们发展果业的成功经验归纳起来就是:(一)种植规模化。永春县全县人口50余万人,属丘陵山区,山地坡度在25度左右,全县22个乡镇栽植柑桔15.3万亩,其中有四个重点乡镇柑桔面积达到或超过2万亩,如湖洋镇柑桔面积就接近4万亩。永春芦柑无论是种植面积还是产量都位居福建省首位,被农业部命名为“中国芦柑之乡”称号;广东省茂名市455万农业人口,种植果业436万亩,全市人均种果近1亩,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授予“中国最大的水果生产基地”。在江泽民主席亲手种下一棵荔枝树作纪念的高州市招子镇果业基地,我们看到方圆数十公里范围内栽种着连绵不断,一望无际的荔枝树,仿佛将人置身于无边无垠,坦荡无底的荔枝海洋中。(二)果种专一化。在大规模种植果树时注重果树树种专一化,突出果品品牌。在永春15.3万亩果园中,有95面积种植芦柑,他们以芦柑作为永春农业支柱产业,繁荣县域经济;广东省茂名436.71万亩水果面积中,荔枝、龙眼、香蕉、橄榄占90左右,其它水果占10左右,约55.02万亩。该市突出重点在东部发展了荔枝117.22万亩,西部发展了龙眼119.89万亩,中部发展了香蕉54.64万亩,北部发展了橄榄30万亩,南部引种其它水果55.02万亩。形成了区域特色果业品牌;深圳百果园公司根据各地气候特点坚持一地一果发展方针,在山东青岛发展丰水梨4000亩,在山东烟台发展红富士苹果2600亩,山东平阳发展红提葡萄2000亩,山东荷泽发展无籽西瓜2200亩,北京发展新世纪梨1000亩,新疆发展哈密瓜、香梨1500亩,江西安远发展脐橙10000亩,江西南丰发展密桔300亩。(三)生产标准化。搞好标准化生产,使果业产出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的果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增强自身果品的竞争力。所谓标准化,就是将传统的生产经验与现代科技成果相结合,制定出一系列因地制宜简明可行的标准,规范水果生产的全过程和产后的加工、经营、销售等活动,以提高产量和质量,确保卫生安全,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最大化。茂名市水果生产标准化的作法是把工业的管理模式引入农业,采取龙头企业带动,中介、合作组织推动,经济利益引动的手段,由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按标准提出具体要求,与果农签订产销合同。果农按标准生产,龙头企业按标准收购,以经济利益为扭带,使果农生产操作过程和果品

经营情况报告 篇7

连锁经营概况

连锁经营的发展最早出现的连锁经营是正规连锁。1859年在美国纽约出现的“大西洋及太平洋茶叶公司”开创了正规连锁的先河。1887年,美国130多家食品零售商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联合批发企业,为出资的成员服务,实行联合分销,统一管理,而各成员企业仍然彼此独立,这就是历史上的第一家自由连锁店。自由连锁是中小零售企业联合对抗大型零售商业垄断而产生的经营形式,经过几十年的不懈竞争,到1955年,自由连锁在美国的销售额终于超过了正规连锁。

随着企业销售渠道和方式的不断变革,连锁经营第三种类型——特许连锁在1865年出现了。第一家开展特许连锁的企业是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到19xx年以后,这种通过合同契约,有偿转让经营特许权的连锁经销网络迅速在全美普及,并扩展到其他的零售、饮食、服务等领域,到20世纪80年代,特许连锁的势头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继超过了其他两种形式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xx年度中国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报告”显示:xx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中的加盟店有了很大的增长,销售额达到244亿元,同比增长129%;加盟店3968个,同比增长89%;员工人数近11万人,同比增长20%。根据apfc公布的数据,目前亚太地区七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的特许企业总合达4701家,加盟商总合达252620个。另据wfc的统计,欧美地区11个国家(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巴西、荷兰、瑞典、奥地利、比利时、芬兰、丹麦)的特许企业总数达到6632家,加盟商总数达253361个。

连锁经营是一项理论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要在推行中注重连锁经营的长远规划,就不会被一些问题遮住双眼而走弯路。

许多专家认为连锁经营的实质就是:“连锁经营是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在商业流通领域的应用”,通过连锁扩大企业的规模,降低交易费用和流通费用,优化商业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连锁经营,不是为了连锁而连锁,或者是仅仅改变一下经营管理方式。连锁不是目的,而是以连锁经营为手段,大幅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逐步扩大经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规划连锁经营时,要制订连锁经营的发展战略,如发展多少连锁店?用几年时间?发展区域是局限在本省内还是全国?还必须明确提出实行连锁后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目标,比如各连锁点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利润是否增长,增长多少?管理手段和方式是否适应?未来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等。

连锁经营的三种类型,即“正规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

正规连锁具有资产一体化的特征,每一家连锁分店的所有权都属于同一主体,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或单一个人所有,所以在经营管理权方面基本上高度集中,各连锁店不仅店名、店貌等完全统一,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如人事权、进货权、定价权、财务权、投资权等也都高度集中在公司总部,公司总部为每个连锁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保证公司的整体优势。

特许连锁具有资产独立性的特征,即特许连锁店之间以及连锁店与总公司间的资产都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在经营管理上往往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一方面通过特许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有效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来引导特许店的经营行为。

自由连锁,各成员店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财务核算都是独立的,成员店可以使用各自的店名商标,总店或主导企业与成员店之间并不存在经营权的买卖关系,他们主要是靠合同和商业信誉建立一种互助互利关系,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总店与成员店之间是协商和服务的关系,总店主要负责统一进货和配送,各店铺在核算、盈亏、人事安排、经营品种、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经营策略上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从对连锁经营的几种形式可以看出,连锁经营的实质是:专业化经营与分散化开店相结合。集中化采购与分散化销售相结合。

中国连锁业发展背景

中国引入连锁商店经营是在80年代中期,主要是合资的餐饮业。当时也有少数零售企业连锁店,经营状况一般。到了90年代前后,国内市场疲软,零售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境。一些中小企业在经历了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之后,却到了难以维持的程度。在大企业发展集团化经营的同时,中小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开始起步。近二三年中国的连锁商店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原有区街综合食杂店、商业公司等,为了摆脱困境,各企业纷纷改造,匆匆连锁,一时间大中城市的中小商业企业几乎都在走连锁经营之路。中国的连锁商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的连锁商业在各地的发展不均衡,东南沿海一带和大城市发展比较快,管理也比较规范。上海的联华超市公司1991年开办,到1995年末共开业46家连锁超市,到1999年末,已经发展到600家连锁门店,并且步入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据统计,xx年初上海的连锁门店已达到3200个。

连锁经营在中国起步较晚,但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发展速度非常快快。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连锁经营公司1,000多家, 各种形式的直营店和加盟店近15,000个,实现销售额达到420 亿元,成为流通产业新的增长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大批连锁明星企业也相继涌现。我国连锁经营的市场占有率正逐步提高,其发展领域已延伸到商业、物资、粮油、医药、烟草、服务等众多行业,显示出强大的竞争优势,“价廉、放心、方便、增效”的优越性已明显地发挥出来。此外,连锁企业正逐步从中心城市向小城镇、农

村市场扩散,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外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参与连锁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连锁经营大致有以下几种:

(1 )以大型商业企业为龙头的百货及餐饮连锁经营企业,带动小企业加盟。

(2 )在原有国营副食商店和国营粮店基础上采用自由连锁形式发展起来的便民连锁店。

(3)以专业经营为特色的连锁店。

(4)平价仓储式连锁超市。

连锁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

实行连锁经营,不是为了连锁而连锁,或者是仅仅改变一下经营管理方式。连锁不是目的,而是以连锁经营为手段,大幅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逐步扩大经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费用,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规划连锁经营时,要制订连锁经营的发展战略,如发展多少连锁店?用几年时间?发展区域是局限在本省内还是全国?还必须明确提出实行连锁后要达到什么样的具体目标,比如各连锁点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利润是否增长,增长多少?管理手段和方式是否适应?未来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等。无论是战略目标还是战术目标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连锁也有区别。一是直营店,属于美容品牌直接管理和规划;另一种是加盟店,即投资者以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购买下美容品牌已经成熟的一套经营模式。不过,不管哪一形式的连锁美容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做好“服务”这一环节。诗丽堂营销总监欧阳莉说:“每个美容连锁品牌,都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特企业文化并根据加盟商的个体情况做出调整。对新开张的店给予技术和硬件上的支持,一般会有2-3个月的培训期,对销售业绩不俗的老加盟商,则会给予更高的回报与优惠。”思妍丽执行经理代丽萍女士说:“要留住顾客,就一定从服务上抓起。一是产品的品质保障;二是服务意识和专业性的有效结合,力求做到尽善尽美;三是以人为本,美容行业应该是高素质人群的聚会,不仅顾客是如此,美容从业人员更应当如此。”

根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的调查,全国前30家连锁企业xx年上半年销售额为2365.3亿元,比xx年同期增长29.9%,店铺总数为13467个,比xx年同期增长21.2%(其中,直营店的销售额为20xx亿元,占销售总额的85.2%)。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连锁部分)以364.9亿元销售额、5910家店铺的业绩,名列全国首位,销售额与店铺数分别比xx年同期增长13.7%和23%。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家乐福(中国地区各企业)分别以195.7亿元、178.3亿元、129.5亿元和102.3亿元的业绩排名第2至5位。

位列第6至20的企业是: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华润万佳有限公司、XX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家世界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排在第21至30位的企业是: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一个朝阳性的行业会产生一个大的国际化企业,会使该企业进一步推动这个朝阳行业的发展,企业与行业共同发展。家电行业产生海尔,pc机行业产生联想、戴尔,汽车行业产生大众、通用,地产行业产生万科、顺驰,通讯行业产生华为、中兴,便利店产生了7—11、零售店产生了沃尔玛。美容化妆品业连锁经营,将会由谁来主载,我们将拭目以待。

经营情况报告 篇8

一、企业概况

xx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13日经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址xx,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正。总投资2600万元,占地面积110亩,成立当年建成一条年产230万吨xx生产线。公司现在员工2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5人。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广大客户的支持下,如今公司已成长为初具规模的加工企业,公司产品与服务已被市场广泛接受与认可。

二、主要产品及市场前景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工业废渣加工、销售,矿产品购销。成品主要是xx及各类矿石。

xx可广泛应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生产加工,生产工艺主要为用钢厂高炉废渣资源再加工,产品xx符合国家标准GB/T18046—2000,产品生产严格执行国家GB/T18046—20xx《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xx》质量标准,具有增加水泥和混凝土的后期强度,降低生产成本,市场前景良好

随着国家对西部地区开发力度的加大,xx省的基础工业建设已经蓬勃展开。基础建设对水泥和混凝土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加之于

20xx年底启动的为期5年的xx高铁项目带来的拉动,xx市场前景一片大好。

三、经营状况及市场地位

1、经营状况

自20xx年5月建设投产以来,xx有限公司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产品销售目前主要在xx省内,其中以xx和xx为主,主要客户如下:

xx混凝土有限公司,xx凝土有限公司;

xx有限公司,xx建材有限公司;

xx混凝土有限公司,xxx混凝土有限公司;

xx集团有限公司,xx搅拌站;

xx建材有限公司;

目前建设生产线两条,年产60万吨xx,另建成xx库3个,可储存800吨xx。

2、市场地位

公司本着“诚信经营、稳健发展、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以诚实守信为先导,取信于客户、立足于社会,始终恪守稳健安全的基本准则。我公司生产的xx从生产工艺到产品质量来看,都处于xx省顶尖水平,是省内的行业领军企业;从全国范围来看,亦处于水平。因市场反映良好,加之产能有限,目前供不应求。

四、产品优势及专利技术

公司董事长xx,有多年的建材生产及房地产企业管理经验,精通xx的生产与管理,有着经验管理上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

公司与xx当地钢铁厂签订长期合作合同,每年可新增220万吨水渣;公司地址位于xx—交通便利、无污染、不扰民、不占用耕地。

产品的制造工艺主要由工业废渣经高炉煅烧、烘干等组成,整个生产工艺属低污染、低排放,因产场与原料的优势,直接带来成本优势。不仅实现产值,亦达到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产业。公司已聘请专业工程师对整个工艺流程进行设计与管控,内部也设置了质检部门,确保了产品质量。

经营情况报告 篇9

根据xx工商局要求,我公司认真组织开展广告经营年检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宣传动员,精心安排部署

公司召开由总经理主持,公司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公司广告经营年检自检自查相关工作。会上,

一是由总经理带领全体参会人员学习了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深刻分析了虚假违法广告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积极参与自检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是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全面负责广告自检自查相关工作;

三是确定了检查范围、检查方法及检查重点。

二、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开展检查

制作、代理、发布,无超范围经营。

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严格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

严格审查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广告形式符合有关规定;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5、按规定及时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制订《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按规定及时报送工商局。

6、及时办理广告执业备案手续。开展经营活动前及时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执业资格备案手续。

三、明确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将明确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并及时开展广告经营活动情况自检自查,确保广告经营活动合法有效。

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