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范文网

申请书 > 工作总结 > 导航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集合

发表时间:2024-04-22

了解“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的小伙伴们赶紧来看一下这篇文章,你见过的优秀范文是怎么样的?保持对文档的处理能够维持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范文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经常阅读优秀范文能够不断提高我们的写作风格和特色,期待信息能帮助到你谢谢阅读!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1】

资质专业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从事资质专业工作的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资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以下是我个人对资质专业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内容

资质专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查、颁发、注销、变更、监督等。具体来说,包括:

1. 资质审批与登记

审查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验资报告等。

2. 资质监督检查

对已有资质证明文件的企业进行一定周期的监督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资质变更与注销

资质变更和注销是企业发生某些变化或者企业本身决定不再从事某项业务时所需要进行的操作。如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范围变更、资本变更、经营范围调整、注销等。

二、工作要求

我认为从事资质专业工作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1. 严谨细心。资质审批的过程需要非常谨慎,一丝一毫的漏洞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2. 了解政策法规。资质审批是在制度和法律基础上运行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资质工作人员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3. 较强的沟通能力。资质审批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与不同的部门沟通配合,与申请人进行十分耐心的沟通,语言表达能力要求高。

4. 良好的职业道德。资质工作需要身体力行地遵循政策,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素养,诚信、公正、严谨。

5. 善于思考分析。资质工作的申请材料极其繁琐,在此要求资质人员能够认真思考分析,找到问题的实质所在,并给出解决方案。

三、 工作心得

1. 注意细节。

细节是决定办事质量的关键因素。在资质审批的过程中,需要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核对,从而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2. 善于沟通。

与申请人沟通是资质审批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有较强的沟通技巧,并且要高度重视与申请人的沟通,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和需要。

3. 保持学习态度。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资质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才能适应变化的审批环境,保持审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增强责任感。

资质审批工作不仅对申请人负责,更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在审批过程中,资质工作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

通过资质专业工作的总结,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和认识这份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性。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为我所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2】

资质认定工作总结

作为一个企业或组织,拥有一定的资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自我保障,更是展示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资质认定工作虽然繁琐,但却是企业与组织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一、明确资质认定的目的及标准

资质认定并不是随便填表就可以完成的,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指导性。在进行资质认定工作之前,要明确认定的目的,比如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满足招投标的需要、增强合规性等。“不同的目的需要不同的标准”,在制定认定标准时要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明确认定的准则和指标,因为资质认定标准的合理性会直接影响到认定的结果,甚至是中标和否决的关键所在。

二、认真排查资质认定所需材料

资质认定工作风险较高,且涉及多个领域,因此需要认真排查所有资质认定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证照、生产设备、工程管理、经验方案、技术水平、人员组织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合规材料。排查材料不仅要全面,同时也要考虑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确保材料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三、统一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和组织的认证工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成员之间要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具备共同认知和行动的能力,确保认证成果的真实性。即使是多个部门,多个团队,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以保障认证工作的高质量,提升各个部门团队之间的合作能力和支持度。

四、建立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资质认定工作的环节繁多,且涉及多部门协作。要想使工作顺畅进行,需要建立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形成优质的辐射效应,提升各部门之间的互动配合能力,对认证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五、持续优化认证工作体系

认证工作并不是仅仅完成了认证就结束了,而是一个不断优化和完善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持续优化认证工作流程,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流程和认证报告,提升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认证工作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综上,资质认证是企业和组织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影响力。对于企业和组织管理人员来说,要认真对待资质认证工作,明确认证的目的和标准,排查认证所需材料,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持续优化认证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组织发展的良性循环。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3】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4】

作为一名资质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机会,让我不断成长和进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概述我的工作总结,分享我在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和收获。

从事资质顾问工作,我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客户获取各种资质认证,如ISO 9001、ISO 14001、ISO 45001等。我所在的公司专注于汽车行业的质量管理,并拥有一支专业的顾问团队,包括我在内。我们的顾客主要来自于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供应商。

我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咨询服务

当客户来找我们谘询时,我们首先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我们需要了解他们的业务流程,现有的管理体系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可行的计划,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策划与审核工作

当我们与客户达成合作协议后,我们会安排所需的证书审核、标准内审、供应商评价等工作。我需要制定审核计划、审核指导方针、审核表格等,并与客户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3. 培训服务

我们会举办一些培训课程,帮助客户了解ISO标准、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掌握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技能。在培训中,我需要做好教材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在培训过程中解答学员的问题。

4. 维护客户关系

我们需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与需求。我需要回答客户的疑问,解决客户所遇到的问题,寻找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遇到了很多的挑战和机会。其中最大的挑战是时间压力。有时我需要同时处理多个客户的工作,这需要我在紧张的时间内高效地完成。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我学会了优先安排工作、合理规划时间表,也给自己留下一些余地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

另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客户在执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时他们遇到困难,需要我们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我们的团队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国际标准和行业动态,以应对不同的情况。同时,我们也需要与客户紧密合作,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建议。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也收获了很多。我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我之前从未接触过汽车行业,通过此次工作也加深了对于汽车质量管理的理解和认识。另外,我也认识了很多有才华的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激励我不断成长。

总结起来,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对于沟通能力、客户服务、团队协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这样的经历会让我在个人和职业上都得到很好的发展。今后,我会继续加强我的技能,更好地完成我在公司的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5】

资质部门是企业中重要的一个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各项资质和认证工作。年底是一个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时刻,因此我将就资质工作年终总结这一主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写一篇文章,以展示资质部门一年来的工作成果和反思。


一、总结工作成果


在过去的一年里,资质部门经过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许多重要的工作成果。我们成功完成了所有资质和认证的审查和更新工作,确保企业的各项资质保持有效。我们积极参与了企业的新项目和产品的研发工作,对其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为企业顺利推出了一系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我们还与外部机构进行了紧密合作,增强了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反思问题与改进


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在一些项目的跟进上出现了一定的延误,容易造成一些资质认证的过期,需要加强计划和资源管理。我们发现在与外部机构合作的过程中,沟通和协调上有待改进,需要进一步提高沟通技巧和工作效率。我们还发现在某些项目的评估上,我们侧重于合规性,但对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够关注,需要加强对现代企业发展趋势的了解和把握。


三、规划未来发展


基于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改进计划和未来发展的规划。我们将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优化工作流程,确保项目按时完成。我们将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资源和支持。我们还将加强对新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我们将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为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取得更大突破。


过去一年,资质部门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工作成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制定了改进计划和未来发展的规划。相信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资质部门将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进步和发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6】

护(每月工作总结及次月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1.公司各项资质维护。

(按建设部规范要求,做好资质的年检维护工 作) 2.公司技术人员证件管理造册建档。

( 1.建立人员及其证件明细台账 2.注册技术人员相关的注册,续教育,续注册,变更等维护工作。

) 3.公司各项资质要求的人员配置维护,及时上报专业人员需求,协助 人力资源招聘技术人员。

4.公司每年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每年 3-6 月) 5.按建设厅, 市建委要求计划并组织每年的安全员, 造价员, 监理员, 见证取样,人防监理人员的培训及续教育工作。

6.对技术人员能力提升,职称评定工作的上报及跟踪。

7.建立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及维护。

(市建委,建设厅,各协会) 8.安全(人员合同,证件,人员资料,用电,网络,值班,加班,公 司资料保密,信息保密) 。

9.公司人员证件的使用,借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同意。

10.提供其他合理化建议。

资质年审工作总结【篇7】

资质评定工作总结


一、


近年来,资质评定工作在我单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项指标均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与赞扬。资质评定工作是公司对员工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单位资质评定工作逐渐规范化、科学化,真正实现了为员工提供发展和进步的舞台。以下是我对资质评定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二、工作


1. 制定了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公司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明确了评定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和分值。通过这些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能够更客观准确地评价员工的能力和绩效,为员工提供了一个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


2. 强化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培养,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


3. 加强了评定结果的反馈与跟进:公司对评定结果进行了及时的反馈与跟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通过及时的反馈与跟进,员工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纠正错误,提升绩效和能力,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 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评定结果和表现,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和激励政策。通过激励机制,员工能够更好地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5. 推进了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加大了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了完善的评定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了工作的全程监控和可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进行评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工作思考:


1. 进一步完善评定标准:资质评定标准应不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保持与企业发展战略的一致性,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2. 加强员工的综合培训:公司应加大对员工的综合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 持续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应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4. 进一步推进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应加大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投入,完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更稳定、可靠、高效的服务。


通过不断总结与思考,我相信公司的资质评定工作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就,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希望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精神,共同努力,共同发展,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跨越式发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