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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模板九篇

发表时间:2024-04-28

申请书范文网的编辑为了您更好的阅读体验精心编辑了这份“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为了顺利达到我们的目标,职场生活中处处有申请书的“身影”。申请书是一种专用书信,在个人对组织、单位有所请求时使用。我们欢迎您来读这篇文章希望它能为您提供一些新的认识和经验!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1)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通知鉴定人员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鉴定机构对原告*****鉴定。*****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09年5月7日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2)

申请人:

申请事项:通知XXXXX鉴定人员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XXXX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XXX鉴定。XXXXX于2XXX年4月30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X司

代理人:

20xxXxx年月日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3)

时光飞逝,转眼又过了一年,在这辞旧迎新的时刻,让我对自己过去一年的团组织生活做个小结吧。

虽然我入团时间不长,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团生活使我深深感受到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团组织使我健康成长,使我认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这一年中我能够积极参与医院领导组织的各项团员活动,在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带领下,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自身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不仅在思想觉悟和学习教育方面取的了很大的进步,在工作中也时刻警记自己是共青团员的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出差错,对病人细心体贴,严于律己,起到带头的作用,得到了护士长和病人的肯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三个代表为原则把工作做好。

今后我会坚持勤奋努力踏实工作的优良作风,在工作上学骨干,在政治上求先进,在活动中求积极,认真而努力地做好组织交给的每一件事,带着激情和责任感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辜负团组织和院领导对我的期望。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4)

证人出庭申请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

导读:范文 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1: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

你院受理的申请人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证人基本情况及待证事实如下:

1。

2。

3。

……

证人出庭申请书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郭某某申请追加我作为韩某某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10年12月6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韩某某、韩某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韩XX

××××年××月××日

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离婚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特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

请予准许。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证人出庭申请书

二0一年四月十五日

【篇4: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与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你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出席法庭审理,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申请书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篇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给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扰乱诉讼进程。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合理的期限。从性质上看,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属于举证范畴,因此,申请证人

证人出庭申请书

出庭作证的期限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须经法院许可。申请只可能有两个法律后果,即许可或不许可。这意味着法院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对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明显不具有出庭作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法院不予准许。比如,当事人申请已死亡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企图要求证人证明事实与本案明显无关等等。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及时通知证人,通知时限为开庭审理之前。

原则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截止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作“一刀切”的规定,必然会在此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设一弹性规定。为此,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也就是说,法院的处理方式上可有三种选择。一是决定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主要适用于当事人申请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二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三是决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延期审理,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但准许证人即刻出庭作证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质证困难的情形。

依据指引:

证人出庭申请书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中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感谢您的阅读,本文如对您有帮助,可下载编辑,谢谢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5)

xxx法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6)

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1)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一)歪曲患方陈述。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依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而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1、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害问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2、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报告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

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糖14.72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达22.8mmol/L!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

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已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1)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7)

申请人程海,亲友代理人,电话1891xxxxx。

申请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xxxxxx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申请鉴定人刘良、任亮、刘茜、陈晓瑞、刘子龙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太原市检察院委托湖北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原因。20xx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xx)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秀云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鉴定人为刘良教授等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周秀云死亡原因,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外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含义以及因此导致周秀云死亡的医学原理、死亡的时间,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王文军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死)有重要影响。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办理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海、王道刚:

20xx年3月9日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8)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xx年5月7日

申请鉴定出庭申请书(篇9)

合同编号:88803

申请人: XX,女,汉族,52岁,1966年10月28日出生,家住 舍4号楼。身份证号:XX,联系方式: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 一人出庭质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 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申请人经仔细研究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存在有意回避医方的重大问题以及程序上存在明显问题,申请人有实际客观证据可以证实。

1、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说明 医院在对被鉴定未收到委托法院移送的本案涉案医院住院病历的情况下,违法下发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知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鉴定人发现法院送检材料当中无涉案医院住院病历时,从医患双方手中随意取材复印件,检材张数不清,严重不负责。

为查明本案事实,以及申请人后续相关维权事宜,因涉及上述诸多实际发生的问题需核实,请鉴定机构负责人及本案现场在场的第一鉴定人闵银龙本人出庭质证,以真正查明本案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实体上是否存在错误,同时申请人经济较为困难,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 出庭质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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