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范文网为您精心整理了一份比较权威的“城中村改造方案”资料,想要了解更多请您继续阅读下文。弱者坐待良机,强者制造时机,为了高效率工作。我们要提前准备多种方案,方案可以让我们找到更正确的工作方式方法。
城中村改造方案 篇1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各地稳步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工作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借此难得的机遇和我县县城建设框架展开、城中村急待改造的大好时机,民主街党支部、居委会报请县委县府和镇委镇府同意,决定正式实施众益花园建设暨旧村改造工作,为提高此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强县富民步伐;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跨越发展、奋力赶超”的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响应县委、县府“解放思想、创新实干、加快发展、谋求突破”号召,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理念,通过众益花园的建设,实现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目标,有效解决城区扩建可用地紧张、民主街失地农民安置和劳动力转移问题等难题。
二、条件具备
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和多方考察论证,并经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园区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复使用,建设方案经专家及领导多方审核基本定型,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已是万事俱备。同时,县城东部新区建设如火如荼,芦湖公园竣工使用,作为县城唯一的景观大道——芦湖路,通车运行,众益花园的建设也是扮靓县城的重点举措之一,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迫在眉睫。
三、工作步骤及方式
1、改造方式及资金来源。(1)自建为主,多元筹集资金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我村在田兴建工公司的大力协助下,注册成立了“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居委会下属企业,负责园区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企业法人代表由我村担任,所有业务由民主街全权负责处理,田兴建工只负责管理和技术上的协助,不负责事项决策,不承担项目责任和利益分配。但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建筑工程优先由田兴建工承担施工。);(2)以“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经营主体,申请金融部门贷款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拟发动村民自愿、自主融资1000万元,壮大资金来源;沿街商业用楼选择性地向村民和社会预租,作为先期资金,开发销售同步推进,第一年投入1500万元,以后每年投入1000万元左右。
2、分期分批工作方式。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我村先后对村辖民居占地及承包地和非生产用地进行了全面丈量和规划,2003年4月迁移腾空公墓用地30余亩,聘请专家规划设计方案,拟建集商贸、居住、休闲、公益办公为一体完整的职能小区(众益花园小区),作为旧村改造工作的一期安置工程,该工程完成后首先能完成全村80%的居民的安置工作和解决全村60%从业生存问题。2004年10月委托淄博市勘察设计院对村辖民居进行了全面测量,建立了全县第一个村庄电子档案,通过调查摸底我村旧村民居区域共占地450余亩,居民户519户,动迁人口1305人(其中村民387户,768人;黄河搬迁户8户,39人;外地经商购房户124户,498人)。针对调查情况和我村姑娘出嫁不走、婚育人口大幅增长、地处县城中心面临失地、劳动力亟待转移等实际情况及全村生活生存着想,村两委经多次会议讨论核算,在完成一期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尚需280亩土地方能完成全村的拆迁安置工作(1305人×110平方米×1.3置换安置系数×0.0015换算系数=280亩),因此,计划在园区公益设施、商品用房、住宅楼建设的同时,对旧村区域进行详细规划,有步骤、有目的、分批次地拆搬迁旧村民居住房,按计划分批次的对旧房进行拆迁(详情见后“旧村改造工作实施进度安排”),合理做好被拆迁户的回迁和安置工作,并及时组织对旧村居民房占地的开发利用。
3、置换分配原则:分配和置换工作分两步进行。⑴、园区建设着眼于全村工作进行,其工作宗旨是:在确保全村每家每户在园区有一套经济型回迁安置住房的基础上,利用剩余优势土地,寻求有经济实力的合作伙伴,联合组建经济实体,形成长效经济来源,作为养区惠民的根本。⑵旧村改造工作要针对现有民居情况,遵照县城总体规划,分批次地对旧村房屋进行拆迁改造。首先对原始村民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进行评估,双方达成置换协议,对旧房予以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证;对于年满20周岁尚无婚配的男性村民,既无房产又无宅基的,可直接申请楼房分配,房价按村民优惠价以现金找齐;对于其丈夫户口不在本村的姑娘户原则上按照村民标准拆迁置换,但是置换房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安置房中分配;对于持有民主街土地使用证的外来住户,一律按市场价格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依价置换;对于无土地使用证的本村居民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责成其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或外地买房无土地使用证的,令其缴纳相关管理费后,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置换安置;对于60岁以上的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户,原则上是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进行置换安排,老人对新房产拥有所有权,有权对其出让、租赁、赠与、继承。对于不愿居住楼房且无意置换的老人,可将其宅基地交付居委会,入住村办老年公寓,由村集体赡养;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在集体土地上构筑的房屋等建筑物,原则上不在置换范围,具体事宜另案处理。
4、利益权属和利润分配:园区开发和旧村改造置换所获利润,归本居委会所属全体村民所有。主要用途分为三部分;其
一、主要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加速滚动发展上,不断积累和聚集资金促进整村各项事业发展。其
二、用于建设各项福利服务设施(如:老年公寓、托儿所);为居民健全各项劳保措施(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安置和部署部分人员从事物业、环保、服务、保健、警卫、管理等工作。其
三、用于居民的利润分配。
5、旧村改造房屋置换和园区楼房分配方式: ⑴本次旧村改造拆迁不以货币进行交换,评估报告所评价格,做为回迁安置的参考依据。⑵回迁置换依据是原有建筑指标。⑶园区楼房分配采取人口指标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人口指标是指,在册的现有人口数,所占建筑总面积的人均平方米数作为参考基数配备指标)。依据园区住宅建筑面积和在册人口数,配备楼房分配基数指标,形成双指标(即:人口指标和楼房分配指标)。⑷村委针对全体村民和建筑形式制定统一的分配政策和销售价格,村民可依据政策和价格自主选择楼层、户型,遵循可配备指标收取房款。人口指标与分配指标相等的可按村民政策指标价购买楼房,指标不足或多余部分按市场价格找齐。⑸价位参考:指标价:(不含集体补助部分)单元结构:1000元/平米。市场价:单元结构:2100元/平米。(详细做法见细则)
6、园区建设及旧村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县“城中村”开发改造试点村工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经多方研究讨论,现确定如下工作安排:
1、力争在2007年9月份园区建设工程破土动工,边施工边完善各项手续;
2、力争在2007年12月完成园区住宅楼的50%主体施工,同时做好二期拆迁工作的协议、评估工作;
3、力争在2008年10月前园区住宅楼工程主体竣工,沿街商住房建设开始;确保二期拆迁、安置工作完成30%,约计腾空民居占地40亩;
4、力争在2009年10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工作完成50%;沿街商住楼工程主体竣工;完善园区道路、绿化配套工作;确保二期拆迁完成,约计腾空民居占地100余亩,开发改造工作同时跟进,确保安置、开发工作完成50%;三期(中心路东侧)测量、评估工作完成;
5、力争在2010年12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完成;确保二期开发改造工作安置、开发80%;三期拆迁工作完成50%,预计腾空土地110亩;
6、力争在2011年12月前,二期开发建设工作完成;三期拆迁工作完成,腾空民居占地320亩;
7、力争在2012年完成我村的“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
8、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其相应的阶段性工作细则及实施办法,如:“旧村改造旧房丈量核实办法”;“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居民购房户口资格甄别、确定办法”等。
四、本方案及未涉及情况,参照本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五、本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我村党支部、居委会本着对党、对政府负责,对全体居民负责的原则,保证:在“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指示,适时做好各项群众工作,按期完成拆迁、置换、回迁、安置等各项计划工作,克己奉公,精心操作,向党、向政府、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高青县城区办事处民主街党支部、居委会
城中村改造方案 篇2
市政发〔2003〕43号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审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及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村民,村民委员会;
(二)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
(三)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
八、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确定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城中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综合研究,拟定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具体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集计划、规划、市政、供电、消防、抗震、园林、环保等部门和专家对拟进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十一、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提倡、鼓励易地置换。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征用划拨土地,土地指标原则上按每人65平方米计(包括居住用地、生产用地及经济发展用地)。
城中村就地改造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除村民住宅用地之外其余土地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开发所得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和发展。进行整村迁移的城中村,腾迁出来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经济发展。
(二)属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所有城建费用一律免收。
(三)除安置村民居住用地外仍有较大面积剩余土地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村上留作发展经济。对用于发展村经济的建设工程,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城建收费项目除了质量监督、劳保统筹外,一律免收。
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我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拆迁房屋等腾迁出来的土地和其他非农业性生产用地,允许进入市场交换或进行适度开发。
(五)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实行“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方针,由城中村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经村民大会同意后报所在区领导小组审定。拆迁安置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实施。
(六)新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建设活动一律由该村所属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其公司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七)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城中村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有权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对乱搭乱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拆除。
(八)市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各级管理部门停止对该村的土地征用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确需建设的工程,应在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指导下进行。
(九)对城中村过去或在建建设项目的处理。对于在改造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房地产或其他建设工程,在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合格无隐患的情况下,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补办建设手续。并可以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第十条和本办法有关配套政策分别办理。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并且无法改正和补救的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无法补救的,必须拆除。
十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十三、城中村范围内的一切住户,都应积极支持对城中村的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2003年4月21日起施行。
城中村改造方案 篇3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
(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确权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在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公司后,均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申请土地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确权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4.区政府关于完成无形改造工作的文件。
5.公安机关关于完成农转居工作的确认文件。
6.股东(或居民)大会关于同意办理土地确权和申请用地的决议。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规划定点图及勘测成果表。
9.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附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剩余土地收购储备协议。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应当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确权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确权
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确权申请后,应会同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申请确权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地籍调查结果有关内容,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询问。
2.经审核认为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将拟确权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发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文件,确定申请确权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申请人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申请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登记发证申请人持确权文件及其它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中村土地通知
***************************************************
*********************************************************************************************************************************************************************************************************************************************************************************************************************************************************************************************************************************************************************************************************************0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12日印发
城中村改造方案 篇4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城中村改造方案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市____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的有关政策文件及____市____区____村文明社区开发商招标书的要求,结合____村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拆迁、改造乙方____旧村的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拆迁建筑物
1.乙方将下列位于____村房屋交给甲方拆迁改建。
门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有关权属资料的原件全部交给甲方审核后送交市改建办,由市改建办开具回执,该回执原件在乙方申请补偿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予以收回并归入房地产登记档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
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以____市____区城中旧村房地产及附属物补偿核定表和甲、乙双方确认的测量表(略)为依据,具体如下,
1.甲方应补偿乙方回迁产权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包括,
(1)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应补偿合法建筑物产权面积____平方米。
(2)乙方按规定补交罚款和地价后,应得的补偿面积____平方米。
(3)乙方按____市国土局(____)____号文件规定未享受征地农民优惠政策的,可享受优惠报建指标____平方米,已享受优惠报建指标____平方米,违章建筑占用指标____平方米,乙方按规定补交罚款和地价款后得补偿面积为____平方米。尚有剩余优惠报建指标____平方米,按____,____的标准,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安置房屋建筑成本并按文件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应得的补偿面积为____平方米。
(4)本合同签订前,因甲方的拆迁改建造成乙方已批新建、拆建的房屋停建和未建的,其中已报批正在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已报批但未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按____,____补偿,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后,应得的补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甲方应补偿乙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1)如乙方不选择回迁房,则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核准面积为准,不含补偿系数)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作价补偿给乙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补偿款在双方签订拆迁合同____日内支付____%,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付____%,甲方施工队进场施工时付____%。
(2)违章、临时建筑物的现金补偿
1)乙方有混合、框架结构违章建筑(指层高大于____米的房屋,_以实际测量为准)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乙方拆除范围内其他无房产证的房屋(指在有房产证的房屋外违章增建的混合、框架结构的层高大于_____米的永久性建筑物),按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3)乙方有砖石墙铁皮顶结构违章建筑(指层高大于_____米的房屋,_以实际测量为准)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4)拆迁范围内,乙方围墙内的水泥地坪____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但不包括过道及散水泥地面),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拆除围墙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合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以上4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报建、拆建类的补偿
本合同签订前,因甲方的拆迁改建造成乙方已批新建、拆建的房屋停建和未建的,
1)乙方已报批正在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建筑成本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予以补偿。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乙方已报批但未建的房屋________平方米,如乙方不选择产权方式补偿的,甲方应退还地价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上述款项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
(4)搬迁补偿费
1)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甲方以市改建办确认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___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搬迁补助费(含搬家费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的迁装等),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搬迁时间具体为,乙方在甲方通知其搬迁之日起_____日内自行完成搬迁;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则在甲方提供周转房之日起_____日内自行完成搬迁。
3)上述款项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时一次性支付。
(5)临时安置补助费
1)乙方选择现金补偿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的,甲方不予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甲方安排乙方拆迁安置过渡期计划为_____个月,自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
3)由甲方提供乙方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与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相等的,甲方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甲方提供周转房不符合要求导致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在安置过渡期内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每月以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甲方提供周转房不足乙方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的部分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每月以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5)临时安置费每_____个月支付一次,时间从乙方实际迁出,将被拆迁房钥匙交与甲方之日起计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入伙通知书之日起_____天内止。首期安置费在乙方向甲方交付被拆迁房屋钥匙之日时支付。
(6)如乙方被拆迁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乙方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或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甲方不再另行给予该部分补偿,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搬迁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市改建办发出拆迁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被拆迁房屋,逾期不搬,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完成搬迁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清水费、电费、电话等有关费用,办理有线电视、电话的报停手续,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完成搬迁后,其被拆迁房和附属物以及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即归甲方,乙方不得自行拆除房屋的门、窗、防盗网、铁皮屋及水、电等管线和设备,如有拆除或人为破坏,甲方将从补偿的现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
第四条奖励
在甲方与____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合同、公告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如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按乙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以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上述款项在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回迁房的建设
1.回迁房的位置,_______________。
2.回迁房的质量保证
(1)回迁房建设由甲方聘请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统一监理。
(2)甲方所建的回迁房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才能交付给乙方使用。
(3)乙方接受回迁房时,甲方按国家建设部和____市建委的有关工程保修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4)保修期内保修费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水、电及排污设备完善,保修期按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3.回迁房的装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回迁户如不需甲方装修,交毛坯房的,甲方按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系数)及建行预算审查中心预算标准对乙方予以补偿。
第六条回迁房的分配
1.甲方建设的回迁房分别为小高层____栋,高层____栋。
2.乙方在选择回迁房时,必须选择与应补偿的回迁房总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和面积。
3.乙方选择的回迁房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的回迁房,在新建文明社区内集中回迁,以乙方在本合同选定户型类别为依据,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等情况,进行抽签决定,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七条回迁房面积与实际应补偿面积出现差额的处理办法
1.回迁房的规划、设计,以政府职能部门规划审批为准,房号以竣工确权表编号为准,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以政府测量确权结果为准。
2.乙方回迁房面积与实际应补偿面积差额的处理办法,_
(1)乙方回迁房面积超过实际应补偿面积时,_____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5平方米)计________平方米,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结算,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计_____平方米,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结算,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但_____%以上的部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
(2)乙方回迁房面积少于实际应补偿面积时,_____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5平方米)计________平方米,甲方按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收购,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部份,计_____平方米,甲方以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平方米收购,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但_____%以上的部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
上述款项在乙方收到甲方入伙通知书之日,____方一次性向____方付清。
第八条回迁房房地产权证办理及有关税费
1.回迁房在全体共有人对如何分割、如何分配、面积多少、份额多少达成一致合同之后,乙方应该在分配回迁房屋前向市改建办提出申请,经市改建办确认后交由甲方按有关合同办理回迁房屋分配手续,并按回迁结果由各权利人分别申请登记发证,对共有的回迁房不宜分割的,按共同共有登记发证,每共有人各持一证。
2.乙方回迁房面积(以政府的最后确权面积为准)超出乙方实际应补偿产权面积部分,须按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办理和交纳有关税费。
3.甲方在乙方实际入住后_____个月内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办证费由甲方承担(商品房部分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规定时间自行完成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每日按补偿款的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支付款项,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可冲抵项中先行抵减,抵减后不足部分,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款项,逾期按应交款项每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该款项交清前,甲方有权不交付回迁房,不协助办理房产证。
3.甲方承诺自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施工队进场施工之日起_____个月内交付回迁房,逾期交付在_____个月后至_____个月内的,甲方向乙方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_____个月后视为甲方不能交付回迁房,甲方按____市旧城改造有关规定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甲方未按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款项的,按逾期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
5.乙方保证交付甲方拆迁的原有合法建筑物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等),否则须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更导致甲方违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中村改造方案 篇6
改造---让隆盛更美好
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计划
目前,城乡统筹发展的力度逐渐加大,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隆盛镇的发展日新月异,重庆博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希望能够在隆盛镇大力发展之极,能够尽一份绵薄之力而努力,希望借助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工作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借此难得的机遇和隆盛镇建设框架展开、城中村急待改造的大好时机,特拟定本方案报请镇委镇政府府同意,希望在镇委镇政府的指导下,努力建设一个隆盛镇地标性建筑,拆迁安置样板工程,希望能够获得领导的批示和支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庆市委市府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相关政策,县委、县政府建设美好綦江的目标,以及隆盛镇委镇府对隆盛镇区的发展部署,重庆博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响应号召,积极的投入到项目的规划、设计、中去。争取把拆迁改造变成富民工程,争取做隆盛镇的地标性建筑。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理念,通过半岛蓝湾的建设,实现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改造的工作目标,有效解决城区扩建可用地紧张、民主街失地农民安置和劳动力转移问题等难题。
二、条件具备
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和多方考察论证,建设方案经专家及多方审核基本定型,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已是万事俱备。希望领导能够体谅我司发展项目的决心,拆迁安置的善心、对待项目的诚心。同时,该地块区域危房较多,给隆盛镇的经济发展和交通都带来不便和不利。为此我们希望通过加快项目进度来完成工作目标。
三、工作步骤及方式
1、改造方式及资金来源。(1)自建为主,多元筹集资金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我司自筹资金,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沿街商业用楼选择性地向村民和社会预租,作为先期资金,开发销售同步推进,总工程计划时间两年。
2、一次性报批工作方式。自2011年上半年以来,我司先后对该项目地块进行地进行了全面丈量和规划,我们计划按照一比一的赔付比例进行拆迁补偿、并给予过渡安置费。同时商业亦进行一比一的补偿办法。因此,计划在公益设施、商品用房、住宅楼建设的同时,对旧区域进行详细规划,有步骤、有目的、一次性报批地拆搬迁旧村民居住房,3、安置分配原则:分配和置换工作分同步进行。⑴、我司设着眼于全盘工作进行开发,其工作宗旨是:在确保所有拆迁户每家每户在园区有一套经济型回迁安置住房的基础上,利用剩余优势土地,积极开发回报社会,⑵旧村改造工作要针对现有民居情况,遵照县城总体规划,一次性报批地对旧房屋进行拆迁改造方案。首先对原始村民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进行评估,双方达成置换协议,对旧房予以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证;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在集体土地上构筑的房屋等建筑物,原则上不在置换范围,具体事宜另案处理。
4、过渡安置费用:根据县委县府的拆迁过渡安置费用,执行镇委镇政府对相关工作的安排和指导。全力做好过渡安置工作
经过综合评估,我司有能力完成该项目的改造工作和建造出更适宜生活居住的优质项目。争取成为綦江县的优秀城中村改造项目。打造隆盛一张改造项目的新名片。
重庆博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