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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六篇

发表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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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篇1)

撤回上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广州市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申请人深思熟虑后,决定撤回上诉,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相关的规定,特申请撤回本次上诉。

上诉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望批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1月20日

撤诉申请书(篇2)

Swy7.Com

二审撤诉的处理之道

——从“吴梅案”切入

关键词: 二审程序,撤回起诉,吴梅案

内容提要: 关于法律实务中二审撤回起诉的适法性问题,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且都有支持其观点的理论依据和法条背景。尽管这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要达成共识有一定的难度,但这作为一个法律实务问题,有统一的处理方式却显得很有必要,因为在面对同一法律实务问题时,不同的处理方式会使法律实务者陷入不利的处境。对二审能否撤回起诉进行评析,须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切入点,以求得实务中共识的可能。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现行法对于二审撤回起诉的规定十分模糊,在司法实务中,法官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学者们对此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且每种观点都有支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背景。

(一)实务中的乱象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撤回起诉的方式,有的法院既要求撤回上诉,又要求撤回起诉,有的法院仅要求撤回起诉,还有的法院则用“申请撤诉”或“准予撤诉”的表达方式回避矛盾。对于原告撤回起诉后一审裁判的效力问题,有的法院不予涉及,有的法院直接肯定其效力,有的法院明文予以撤销,有的法院则宣告其没有法律效力。[1]

实务工作中有关二审撤回起诉方式的混沌不明之处大致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二审程序中当事人除撤回上诉外,能否撤回起诉?二是若允许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则一审判决的效力如何?

(二)学说上的分歧

学界就二审程序中能否撤回起诉的研究并不多。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发布以来,二审能否撤诉再次引起了学者们在学理上和立法旨意层面上的探讨。现存观点之间最大的分歧是:二审能否撤回起诉?有的学者赞成二审撤回起诉,有的学者否定二审撤回起诉,有的学者主张限制二审撤回起诉。上述观点体现了怎样的学术论争?它们又各有什么理论依据和法条背景?在这些观点中,到底哪一种观点才符合我国的立法旨意?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本文拟就二审能否撤回起诉展开讨论,以期澄清呈现于上述司法实务和学说上的混乱和纷争。在第一部分之后,第二部分系统阐述二审撤回起诉正反观点及其理由。第三部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正反观点出现的根源。在结束司法论的考察之后,第四部分结合中国法的体系和脉络来论证二审能否撤回起诉。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论点。

在进入正题之前,需要对接下来的论述作一些限定和说明。既然是对我国的指导案例进行评析,我们不妨把它建立在两种基准之上:一是对二审撤回起诉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以现行法体系的逻辑衔接为依据,不能孤立地对某个条文进行揣测。对某个法律条文的理解应建立在相关法条的联系之上,不能断章取义,抛开前后法条而单独理解个别法律条文的旨意。二是必须依托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不能以别国的法律来评析我国的审判实务。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二审能否撤诉进行评析。

二、现有二审撤回起诉观点的分歧及其理由

在“吴梅案”二审诉讼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撤回上诉,而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从而引发执行标的争论。其中,该问题的基础问题,即二审能否撤回起诉,成为了学界探讨的重点。

(一)支持二审撤回起诉的观点及理由

支持二审撤回起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不应该加以限制。这也正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精神,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权自治。

《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审理二审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允许原告撤回起诉,那么,在二审程序中,原告也可以撤回起诉。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中准许二审(有条件)撤诉的条文早已出现。《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就规定:“当事人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的……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

(二)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观点及理由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3条和第174条是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在现行法中,二审撤回起诉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所以,当事人二审不能撤回起诉。[2]就《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实际含义而言,它并不意味着在二审程序中可以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所有规定,例如“提起反诉”。

由于立法技术粗糙,《民诉法意见》第191条中的“撤诉”究竟是指撤回起诉还是撤回上诉并不清楚。部分实务者认为指撤回上诉,或者认为该条中的撤诉含义不明。[2]他们认为,“二审撤回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时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且诉之撤回相当于诉未提起,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对被告来说将会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3]《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可以作不同的解释,故该条不足以作为支持或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依据。

否定二审撤回起诉的学者还认为,一审判决的宣告标志着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已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此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已经终止。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上诉人只享有撤回上诉的权利,二审撤回起诉不符合我国的立法旨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告二审撤回上诉是对其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放弃所有的诉讼行为的程序终止的表现。虽然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它同样是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共同运作的结果。若在二审程序中准许原告直接撤回起诉,一审判决的权威性何在?[3]若二审撤回起诉,则仅有一审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这使得参与诉讼的被告存在可期待利益。如果听任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使纠纷回到等同于未诉的状态,被告就会面临失去可期待利益的处境。[1]

另外,持中间观点的学者认为,在限制原告撤诉、保护被告利益的基础上,应允许原告撤回起诉。当对一种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式时,为了维护审判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必须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作出统一的规制,使法官摆脱在审判实务中的不利处境。

三、以中国法的体系和脉络论证二审能否撤回起诉的问题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们都在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展开论证,以找到最有说服力的论据。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条文的文义和构造中寻求二审撤回起诉的可能性是不合理的。一方面,立法者在设计诉讼程序规范时,可能并没有考虑二审撤回起诉的问题;另一方面,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通常也不是通过单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仅仅从一个法律条文出发,机械地运用规范说,可能会得出与立法者意图相悖的结论。现代法律解释理论认为,法条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一定的“意义脉络”当中的。这就要求法律适用者在对一个法条进行解释时,除了关注这个法条本身的文法和语义,还要考虑它所处的位置以及它与其他法条的关系。[4]具体到二审撤回起诉可能性的问题上,上述法解释学方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切入点。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在中国法的体系和脉络内,二审撤回起诉有无可能性?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一)二审撤回起诉并不仅仅属于当事人私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支持二审撤回起诉的学者在分析论证时仅从单个法条出发进行机械的运用和揣测,忽略了整个法体系的连贯性,从而产生了一些和其他法条无法相通的逻辑矛盾。

有学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执行力、形成力等。二审撤回起诉不同于一审程序中的撤诉,其不仅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还涉及法院判决的利益。此时的诉讼行为必须在原告、被告、法院三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故不能仅仅以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私权自治原则来否定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公法上的效力。法院的判决是社会民众的一种期待,具有指引功能。判决后,一般民众会以法院的判决规制自己的行为。仅以当事人二审撤回起诉是私权自治的表现来否定一审判决的效力将会损害法院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仅以私权自治来支持二审撤回起诉是远远不够的。

若生效判决出现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只能在具备法定的撤销或变更事由的情况下,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打破”。而《民事诉讼法》第形式和种类作出限制规定,当事人就不能以私权处分为依据而撤回起诉。

(二)《民诉法意见》第157条的不适用

1.二审终审原则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审理二审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依照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若二审中撤回起诉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会产生一些问题,如二审撤回起诉后,原告还可以再起诉吗?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是可以再诉的。《民诉法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照这一逻辑,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同样也可以再诉,如此将有违我国的二审终审原则。可见,二审程序中准予撤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程序即告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由此,法院的二审准予撤诉裁定将产生整个事件不再系属于法院以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效果。当事人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按原诉讼程序继续审理此案,人民法院也无需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除非符合再审事由)。所以,二审程序中不能一概适用一审程序撤回起诉的规定。

2.一审判决的效力悬空。在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时没有确定判决,相当于诉未提起,不会产生确定判决的效力问题。而二审程序是建立在一审判决基础之上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得到了实体判决。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将产生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一审判决是当事人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一审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理的结果。二审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将产生一审判决效力的悬空,等于否定了一审判决。这使通过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回复到原来的争议状态,不符合当事人对判决稳定性的期待,法律权威也会受到冲击。

“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的后果,为当事人制造规避判决的机会。

有学者认为,可以以征得被告同意来限制原告撤回起诉,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够直接。若原告私下许诺给被告某种利益,说服被告同意其撤诉,被告继而同意原告撤回起诉,那么这就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这将损害法院的利益,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若二审程序中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矛盾没有解决,现行法律又允许撤回起诉后再诉,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将始终得不到解决,对被告来说也是一种风险,不能满足其对一审判决的期待。所以,只能允许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上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当事人没有获得实体判决,当事人的诉权也无法实现。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二审撤回起诉后,应禁止其再次起诉。但笔者认为,仅准许撤回起诉而不允许再诉,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争议并没有解决。当再次发生争议时,以禁止当事人起诉的方式阻断当事人的诉权,同样也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

(三)《民诉法意见》第191条并非准许二审撤回起诉的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有学者认为,该条是二审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既然该条规定的撤诉主体是当事人,那么其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这与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的法理相悖,因为诉的提起者和诉讼标的的确定者是原告,撤诉的主体也应该是原告。诉之撤回是原告针对法院表达的放弃实施诉讼的意思表示。[5]相比而言,撤回上诉的主体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所以,《民法诉意见》第191条规定的只能是撤回上诉。

有学者认为,若《民诉法意见》第191条指撤回上诉,则其将会与《民事诉讼法》第156条重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可见,对是否允许撤回起诉,法院是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的,可根据案情区别处理。而《民诉法意见》第191条规定: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这说明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撤回上诉属法定情形,法院不能自由裁量。《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撤诉主体是上诉人,而《民诉法意见》第191条的撤诉主体是当事人,因而不限于上诉人。他既可以是一审原告,也可以是一审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撤回上诉,显示出国家对和解的倡导。

那么,为什么有学者认为《民诉法意见》第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见,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是具有撤销一审判决效力的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制作调解书具有废止一审判决的效力,将导致程序的终结。在实行二审终审制的我国,当事人二审达成诉讼和解后就不允许再次起诉了。

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是诉讼外和解而非诉讼和解,不具有诉讼上的法律效力。该和解协议没有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所以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必须分清是诉讼和解还是诉讼外和解,当事人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对抗一审判决公法上的效力的。在此,我们必须考虑法院的利益。若二审诉讼外和解后上诉时间截止,案件实体错误和法律错误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有学者认为,当事人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可以以存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为由抗辩一审判决。若此时再就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裁判,是不是显得有点迂回,因为这不是针对原有的争议,而是针对在原有争议的基础上延伸出来的争议,且原有争议始终得不到解决。二审中双方以存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为由撤诉,只能是撤回上诉,并且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将导致一审判决生效,诉讼程序终结。因为此时双方当事人都明知二审裁定的效力是终结诉讼程序,是不能对该纠纷再产生争执的。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在我国不适用

有的学者会拿别国的法律评析我国的实务。这里面固然有理论探讨的趣意,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可提供参考,但并没有多少实践意义。严仁群教授认为,对一审而言,准许撤诉将导致案件未经实体判决而终结;对二审而言,准许撤诉则将导致一审裁判失效。[撤诉的主体、撤回诉讼后判决的效力、该条的适用范围等都不是很清晰。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因允许撤回起诉产生的一些问题在德国显得不那么棘手。撤回起诉后已有判决视为撤销,原告的撤诉须征得被告同意,这些都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利益。原告撤诉后应承担诉讼费用将有效规制恶意撤诉行为。若诉重新被提起,被告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偿付。除此之外,德国的诉讼程序为三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不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这样就可以避免我国上诉审程序中出现的与两审终审制原则相悖的弊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而“吴梅案”的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主体是原审被告,与德国的规定是不相符的。因此,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只能撤回上诉,且该被告是上诉的提起者。因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不适用二审撤回起诉。笔者认为,严仁群教授在批评该案例时,混同了撤诉和撤回上诉的概念。

结语

在该指导案例中,由于案例制定者法律用语的粗糙,同时出现了”撤诉“与”撤回上诉“两个概念,可能会带来概念的混用、不统一的疑惑。但是我们结合指导案例的前后行文,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混用,这里仅指撤回起诉。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很明确地将二者区分开。在评析我国的法律实务时,我们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探讨,否则就没有司法实践意义,也会造成司法者即使按照法律判案,也会被人质疑的不利局面。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需要以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法律的意义脉络和逻辑关系中理解法条。在我国的现行法框架内,二审撤回起诉的条件还不成熟。尽管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定还不一致,但那是立法上的问题,而不是司法上的问题。在完善二审撤回起诉的立法的同时,司法者只能以我国现行法为依据,不支持二审撤回起诉。

撤诉申请书(篇3)

1、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正文

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

制作时应首先阐明申请人是撤诉的.原因,当事人撤诉原因有很多,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上诉人愿意服从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诉的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民事撤诉申请书写作时,应注意:申请人撤诉的理由应写清楚,因为撤诉申请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诉理由应写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起诉或上诉时附送证据,需要请求发还的,应在撤诉请求与理由后写明退还证据。

撤诉申请书(篇4)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__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__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__区人民政府 进行调解。

20__年__月__日,在区政府朱__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__区办事处主任徐__、副主任张×、王__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__年__月__日会议纪要( 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撤诉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李,男,xx族,xx省xx市人,现住xx市。

被申请人:xx张,男,xx族,xx省xx市人,现住xx市。

起诉案由: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案号xx大民初第号。

申请人李于X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xx大民初第号,现申请人李和被申请人张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xx

撤诉申请书(篇6)


近日,我接到了法院对我提起的上诉案件的通知,让我深感焦虑和困惑。原本以为自己的诉讼案件能够取得胜利,却没想到对方提出上诉,让我在法律程序中陷入了一场泥潭之中。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诉讼理由和证据材料,以及对方的上诉理由和证据。在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向法院提交上诉撤诉申请书,以期能够摆脱法律纠纷的困扰,达成和解。


我需要清楚地陈述自己在原审法庭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我在原审法院主张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我提供了详尽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合同、双方往来函件、银行转账记录等,证实了对方的违约行为。在法庭上,我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护,力图说服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对方并不甘心败诉,提出了上诉请求。他们在上诉状中列举了多项事由,声称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作出有利于他们的新判决。面对对方的上诉状,我感到无从下手,因为我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无法充分理解和回应对方的上诉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上诉撤诉可能是最明智的选择,可以避免进一步的诉讼风险和费用支出。


我着手起草上诉撤诉申请书,清晰地陈述了自己的意向和理由。在申请书中,我首先回顾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及对方的上诉请求,分析了双方的诉讼理由和证据材料,指出了上诉撤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表示自己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愿意主动放弃上诉权利,以达成当事双方的诉讼和解。我强调了自己对法院仲裁的信任和尊重,希望法院能够审慎考虑我的上诉撤诉申请,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终止双方的诉讼争端,实现法律和谐。


在起草完上诉撤诉申请书之后,我即刻将其提交给了法院。我深知法院对此类申请有一定的审查和审核程序,需要等待法官的最终裁定。在等待的过程中,我不断反思自己的诉讼经历和做法,总结经验教训,以免再次陷入类似困境。我意识到在法律领域,了解和尊重法律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最终,法院裁定支持了我的上诉撤诉申请,终止了双方的诉讼程序。这个结果让我松了一口气,也感到释然和欣慰。在这场漫长的法律风波中,我学会了借助法律工具解决争端,也懂得了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官的决定。我希望今后能够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处理各种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与繁荣。愿法律之光照耀每一个人的生活,让我们共同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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